昨天,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提高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准,按每日111.99元計算。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昨天國家統計局公布,2008年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9229元,比上年增加4297元,日平均工資為111.99元,比上年增加12.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