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4月8日上午,貴州習水縣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一審開庭審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其中包括5名公職人員。由司法部門為被告人指定的辯護律師未出現在庭審現場,他們表示『我不願為這種人辯護』。(據4月9日《京華時報》報道)
像這樣一起突破了人們道德底線且民憤極大的案件,按照普通老百姓的看法,就是拉出去槍斃一百回也不解人們的心頭之恨。司法部門指定的律師不願出庭為其辯護,他們擔心懮慮的正是社會民眾之痛恨,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一樁案子的當事人都有他們的合法權利,司法部門指定律師也就是在維護嫌疑人的這種權利,現在律師怕污染了自己的清名不願為其辯護,社會輿論更是『黑雲壓城』,這一切會不會影響法庭的辦案質量?會不會左右法庭的量刑標准?犯罪嫌疑人盡管民憤極大,難道就可以在定案前剝奪被告人的一切抗辯權嗎?
事實證明,越是民憤極大的案件越是要依法辦案,因為辦理這樣的案件,外界『乾擾』太多,對公眾來說,似乎這樣的案件用不著多費腦筋,多費口舌,只要嚴判就行了,而且量刑越重越能夠大快人心,如果法官『輕判』了,不僅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無法向社會交代,甚至也會淪為千夫所指,這也會促使法官『寧重勿輕』,但是回過頭來想一想,我們有嚴格的法律標准,嫌疑人更有不同的犯罪情況,輕重細節,認罪態度,這都可以成為量刑的因素,如果這方面統統不考慮進去,僅僅為了『平民憤』,向社會交代,勢必影響到嫌疑人應該得到的權利,這樣下來又如何談得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當地一位司法官員說道,他們這種行為比殺幾個人還要嚴重。這也只能看成是一句氣話。對待這起性質非常惡劣的案件可以『從嚴從重』,但絕不可以超越法律,突破法律,司法部門既然已經指定了律師事務所,律師們就應該正確履行職責,因為作為律師不僅要有社會責任感,有正義感,更要保留一種冷靜和理性,為他們辯護,這不僅僅是對犯罪嫌疑人負責,更重要的是對法律負責,其目的就是為了讓這樣一個社會影響非常大的案件辦成無懈可擊的『鐵案』,這也纔是真正的社會責任和正義。(岳粹景)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