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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排隊排第一卻未能如願買到國債,銀行的解釋是內部纔只有兩人買到。沒買到國債的珠海市民黃先生一怒之下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訴請雙倍賠償國債與3年期定期儲蓄利息之差以及賠償精神傷害費、誤工費等共計萬餘元。昨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向記者通報,該院一審認為被告行為對原告造成侵權,判處被告銀行賠償黃先生該筆國債與定期存款的差額利息。
排第一竟沒買著國債
2008年11月25日,第三期電子式儲蓄國債發行。當日早上8:40,珠海市民黃新輝來到了某銀行珠海吉大支行門外等候,當時銀行的閘門拉起了一半,有一位女士低頭鑽了進去,當他也想跟著進去時,卻被保安攔住了,保安告訴他9時纔上班,請他在門外等候並遞給他一張排號票。
黃先生的小票顯示他是排在第一個辦理業務的。9時08分,當黃先生將存折及4萬元現金共5萬餘元用來購買國債時,工作人員卻告訴他,國債已賣完了。黃先生聽到該消息後非常納悶,排在第一位竟然買不到國債,那是被誰在什麼時候買走了呢?
於是他要求銀行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一位女職員對他解釋,因這次國債發行數量有限,銀行內部也只有兩個人買了5萬元。這讓黃先生更為惱火,憑什麼銀行內部的人可買國債,老百姓排第一卻買不著,銀行是否有暗箱操縱嫌疑?賣國債的第二天,國家公布了銀行利率下調,定期3年存款利率為3.6%,而3年國債年利率為5.17%,由於銀行的過錯,致使其5萬元的利息收益之差損失了2000多元。
狀告銀行要求賠償利息差
為挽回自己的損失,黃先生一怒之下將該銀行告上法庭。在訴狀中黃先生稱2008年11月25日央視晚間新聞報道:『北京各大銀行7:30就排了很多准備購買第三期國債的市民,而銀行方面也為廣大的市民所想,提前半小時開門讓市民排隊……』北京的銀行提前把老百姓請進去,珠海該銀行卻把老百姓趕出來。他認為該銀行暗箱操縱金融債權市場,愚弄欺詐百姓。
因此黃先生請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雙倍賠償原告第三期國債利息與三年期定期儲蓄利息之差;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傷害賠償金1萬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車費、通訊費800元。
銀行辯稱不存在違法操作
對黃先生的要求,銀行在答辯狀上稱,2008年11月19日,國家財政部及中國人民銀行下達的有關通知規定,『各行發行期內銷售時間統一為8:30~16:30,各行可根據各地網點實際營業時間推遲開始時間或提前結束時間。該行對外營業時間為每周一至周六9:00~17:00。』因此被告銀行稱當日上午9:00開門發行國債是不違反任何相關規定的。
同時,被告承認當日9:00前共賣出3筆國債,被告稱該3筆國債由其理財中心賣出,理財中心與正常的營業窗口由同一個大門出入,如果原告當時聲明購買國債,被告工作人員會讓原告進入理財中心。但被告同時也承認並未就出售國債的時間、地點等張貼公告或指示,被告工作人員也沒有將購買國債應注意的事項告知原告。
一審判銀行賠利息差
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國債的銷售網點之一,有義務公開、公平地向所有有意購買國債的公民出售國債,國債的銷售應當遵守『先到先買』的原則。該期國債的統一發行時間為8:30~16:30,從當日賣出的三筆國債的時間看,被告也是在當日9:00前開始銷售國債。但當原告要求進被告銀行內購買國債時,被告工作人員予以阻攔,被告也沒有以任何形式告知原告國債銷售的開始時間與地點,致使原告喪失了購買該期國債的機會。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因此法院判處被告向原告賠償以人民幣5萬元為基數,按2008年第3期儲蓄國債利率(年利率5.17%)計算的利息與按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之間的差額。
同時法院認為被告也沒有對原告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人格權利造成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法院駁回黃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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