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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楊先生駕車外出時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處理過程中,他的車被停放在交警指定的停車場內。幾天後,當楊先生拿著交警出具的放行通知前往停車場取車時,被停車場巧立名目收取了雙倍的費用。昨日,記者接到楊先生投訴後,相繼走訪了相關單位及部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市民反映
事故車被指定停放
取車時卻雙倍收費
楊先生介紹說,4月8日下午6:30左右,他開著自家小客車途經紅橋區井岡山二號橋附近時與一輛自行車相撞,騎車人受傷。約一個小時後,交警西站大隊的事故交警勘察現場後,其中一名交警帶領他將車停放到位於海源路的『永明交通事故存車場』院內。
4月12日上午10點左右,楊先生和家人帶著由事故交警開具的放行通知來到存車場提車時,值班人員向他索要60元的存車費,但拒絕提供發票。隨後,雙方因收費資質和額度發生爭執,當楊先生提出要向有關部門投訴此事時,對方纔通過電話與存車場一位負責人取得了聯系。最終,雙方約定先開具收據,待日後換取正式發票,楊先生無奈之下只得交錢提車。
到家後,經向朋友打聽,楊先生纔知道自己被收了雙倍的存車費用。
記者看到,楊先生的收據上有『今收到××小客車交來存車佔地費60元整』的字樣,並標明起止日期為4月8日至4月12日。
停車場
高額租金難以承受
適當收取『佔地費』
昨日上午,記者來到永明交通事故存車場,看到該停車場與永明汽修廠同在一個院內,停車場單設的大門緊閉,只留下一扇供人進出的小門,一名值班人員守在門邊,隨時控制相關車輛的出入,約60輛殘損程度不一的事故車幾乎佔滿了整個停車場。
該存車場負責人介紹,永明交通事故存車場連同汽修廠均為私人企業,紅橋區西站、丁字沽、新紅橋三個交警大隊轄區內的事故車輛大都被指定在這裡停放。
對於楊先生反映的問題,該負責人解釋說,楊先生來的那天正趕上周日,所以只留了一名工作人員值班。楊先生的60元錢是按每天12元的標准收取的,其中除了每天6元的存車費外還有6元的『佔地費』。對於『佔地費』,該負責人解釋說,目前該存車場的場地租金費用很高,如不收取『佔地費』,存車場就難以收回包括場地租金、人員工資等的成本。另外,該負責人稱,據他掌握的情況,目前其他此類停車場收費大都高於相關法定標准。
交警大隊
收費屬於經營行為
交警大隊無權監管
隨後,記者與交警西站大隊取得了聯系,該大隊值班室一位李姓警官表示,永明存車場確實是他們大隊指定的事故車輛存放處,但該停車場的收費屬於經營行為,交警隊無權監管。在與停車場的合作中,他們有權要求停車場在車輛存放期間做好保護和保管工作,依照事故交警的相關指示存放事故車輛,其他的事情都和交管部門無關。如果當事人發現存車場有亂收費的行為,可以向物價局和機動車存放管理辦公室反映。
物價部門
法定標准一天6元
超標收費立案查處
紅橋區物價局主管負責人介紹,目前本市存車費用標准仍在依照1996年5月1日起實施的『津價費字[1996]103號文件』和自1999年8月1日起實施的『津價費[1999]57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相關文件規定:出租車及大發類小型客貨車、農用三輪車的存車費用標准為60元/月;2噸及以下貨車、小轎車和20座及以下客車為90元/月;2噸以上貨車、20座以上客車和進口高檔小轎車(排氣量3.0及以上)為120元/月;帶後貨斗大型貨車、各種集裝箱車為150元/月。
依照文件規定,存事故車、各類違章扣車滿一個月的,應依照上述標准執行;不滿一個月的按一般區域存車場臨時存車標准執行。而一般區域存車場日間臨時存車標准為:2噸及以下貨車、各種小轎車和20座及以下客車每輛次的存車費用為2元;2噸以上貨車、20座以上客車為3元;帶後貨斗大型貨車、各種集裝箱車為4元。
上述文件還特別規定,除機場、碼頭、火車站存車處外,一般區域、旅游景點存車處夜間存車加倍收費。
也就是說,楊先生所存車輛既然為小客車,存放時間不足一個月,那麼在存放期間應嚴格按照每晝夜6元的標准收取存車費用,永明存車場向楊先生收取的合理費用應在30元以下。
該負責人表示,本市所有停車場所均應嚴格執行上述文件規定,任何單位及個人都不准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對於楊先生的反映,該負責人表示立即立案,一經查實將嚴格按有關規定堅決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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