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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零售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現象,市藥監局即將在全市推行『登記銷售處方藥』辦法。
『登記銷售處方藥』的具體形式是,各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部分規定的處方藥時,如果患者或購藥者不能提供處方或病歷,可以填寫《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表》,由執業藥師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登記銷售處方藥時向購買人說明注意事項,同時購藥者在《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表》『告知確認』欄簽字表示已獲悉所告知的信息後方可購藥。同時,藥品零售企業還可以自願建立患者用藥檔案制度。凡配備有1名執(從)業藥師同時還另有1名藥學技術人員的藥品零售企業,可根據患者請求,依據患者提供的病歷,對被確定為慢性病且需要長期用藥維持藥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長期用藥病人用藥檔案』。患者需要購買醫囑中的藥品時,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可以依據該患者的檔案供應藥品,但每次提供的藥量不得超過30日的量,且要在檔案上完成其購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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