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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四川省樂山市紀委、監察局制定下發了嚴禁機關乾部『八小時以外過度消遣娛樂』的通知。按照樂山市紀委書記趙田的說法,如此規定是因為實際工作中,一些乾部常常因為頭天晚上過度消遣影響了第二天的正常工作(4月16日《成都商報》)。
『過度娛樂』現象的確存在,不過就一項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文本的規范性及界定的明確性。『過度娛樂』上昇到規定層面,必須要明確范圍及具體保證措施。如何界定,樂山市紀委書記趙田表示,沒有嚴格的硬性標准。既然沒有硬性標准,那麼又如何作出准確的判斷?又如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呢?這裡,對種模糊的禁令,顯然已經違背了制度應有的嚴肅性。
公權力是界限、受限制的權力。在休息時間,即使乾部也有自己的自由支配權,公權之手不應該隨便亂伸。按照趙書記所說,『有的人深夜12點後都還在公眾場合喝「夜啤酒」吃宵夜,或者在茶樓與朋友打牌聊天』,『以至於影響到第二天的工作』。其實,這兩者沒有必然關系,偶爾一次深夜娛樂,未必就會影響第二天工作。即使有影響,那也有事後問責在伺候著,根本沒必要先入為主、搶先問責。
其實,對『過度娛樂』完全不必過度解讀。既然我們的目的是不『影響到第二天的工作』,那麼就很簡單,從第二天的工作入手。公權完全可以出臺一系列規定,構築完整的工作體系,確保乾部『八小時以內』不懈怠、能盡力,倘若出現懈怠現象,則按照公務員法及相關制度嚴格管理。
事實早就證明,抓『八小時以外』不如抓『八小時以內』。真的抓好『八小時以內』了,乾部也自然會審慎對待『八小時以外』。他為了第二天『八小時以內』能保持充沛精力,自然時刻會給自己敲響警鍾,到了深夜,你讓他再喝酒吃宵夜,他也要放杯回家;你要他打牌聊天,他要起立走人。這裡,又何必來個『八小時以外過度消遣娛樂』呢?既起不到實際效果,又落個公權亂伸手的惡名。
出臺任何一項舉措,都應該事先弄清,目的是什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那種想當然地隨意『禁止』、動輒『不准』,看起來挺『嚇人』,其實難免落入花拳繡腿的俗套,最終因無法操作落實而虎頭蛇尾,不了了之。只有抓住要害,讓乾部人人有事做,事事有考核,明確崗位職責和任務要求,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八小時之內的狀態就不會有問題。(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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