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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四川省樂山市紀委、監察局制定下發了嚴禁機關乾部『八小時以外過度消遣娛樂』的通知。為何出此規定?按照樂山市紀委書記趙田的說法,實際工作中,一些乾部常常因為頭天晚上過度消遣影響了第二天的正常工作。(4月16日《成都商報》)
『過度娛樂』是事實存在的,現實中確實存在部分乾部『白天很傻很天真、晚上很猛很暴力』的現象。然而,『過度娛樂』的說法只是民間定義,但就一項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文本的規范性及界定的明確性。『過度娛樂』上昇到規定層面,必須要明確范圍及具體保證措施。否則,就會違背制度應有的嚴肅性。
而且,公權力是有一定界限的,世界上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力。在休息時間,即使乾部也有自己的自由支配權,公權之手不應該隨便亂插。偶爾一次深夜娛樂,未必就會影響第二天工作。即使說影響,那也是事後問責的問題,先入為主、搶先問責的思想要不得。
其實,對『過度娛樂』完全不必『過度解讀』。既然我們的目的是『不影響到第二天的工作』,那麼就應從第二天的工作入手作重點闡述,出臺一系列規定,構築完整的工作體系,確保乾部『八小時以內』不懈怠、能盡力,倘若出現懈怠現象,則按照公務員法及相關制度施以嚴懲。
事實早就證明,抓『八小時以外』不如抓『八小時以內』。這是因為,『八小時以內』纔應該是公權著力之處,過了,就是越界。而且,真的抓好『八小時以內』了,乾部也自然會審慎對待『八小時以外』。為了第二天『八小時以內』能保持充沛精力,自然時刻會給自己敲響警鍾,到了深夜,你再讓他喝酒消夜,他也要放杯回家。
出臺任何一項舉措,都應該事先弄清,目的是什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更好的方式可選擇。那種局限在『過度娛樂』上做文章,甚至對『過度娛樂』作『過度解讀』的做法不可取。(喬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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