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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讀者孫先生向本報反映,他於2008年1月份認購了富力城一套底商,總價700多萬元。購買時售樓員承諾按國家規定標准全天供冷供熱,但到正式簽合同時又變成了分時間段供冷供熱,孫先生要求退房,但該公司卻要求孫先生交付違約款。
孫先生購買的是帶中央空調的期房,在2008年1月看房時,售房人員說全天供熱和居民住房一樣,於是與天津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並交付了5萬元定金,按分批付款約定,又於2008年3月11日交付總房款的10%及開發商代收的契稅、維修基金共計1004318.04元,交此款時售樓方未出示購房合同及物業合同,尤其是限時供冷供熱合同。因為只有在交齊全款後纔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在交完首批房款後孫先生還要在銀行辦理按揭手續,當孫先生按交款通知單去交剩餘首付款30%房款並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售樓處的財務人員卻拿出一份物業供冷供熱合同讓孫先生簽署,但上面的供冷供熱時間與購房時說的完全不符,合同上稱:『夏季供冷時間為每日7:30至23:30,冬季供熱時間為每日7:30至24:30。』此項條款事先沒有告知。
孫先生介紹,他的公司主要經營酒類,尤其是高檔葡萄酒,葡萄酒對存放溫度有較高的要求。孫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此項條款,並拒絕簽署,當即要求退還首批付的房款及各項費用。後經過多次協商問題都沒有解決,該公司一直不退錢的理由是說廣東總公司不同意。後該公司認為孫先生沒有交剩餘房款已構成違約,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已經於2008年9月委托律師致函孫先生,催促孫先生盡快交付逾期款。
該公司強調,在雙方簽訂的天津富力城商品房認購書中規定:『乙方確認,乙方在簽署本《認購書》時,已經知悉認可雙方將簽署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內容,』憑此一條,就強行讓孫先生接受限時供冷供熱的條款。而孫先生說他根本不知道補充協議的內容,更不知道供冷供熱合同。孫先生認為該房產公司屬欺詐行為售房,有誤導消費者嫌疑。
近日記者來到富力城售樓處進行調查,售樓人員在介紹房子時仍然向購房者承諾的是全天供冷供熱,而且不出示物業供冷供熱合同。之後,本報與天津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系,希望該公司對孫先生反映的問題能做一個明確的答復,但是該公司表示,供冷供熱並不是富力城的開發商承擔,而是開發商委托的另一家供熱公司承擔的,那家公司要求限時供冷供熱。不過他們將繼續與孫先生溝通,目前不能給出任何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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