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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日前啟動死刑量刑辯論,被告人有權對自己的量刑當庭發表意見,也就是說,對自己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有發言權。以前,對死刑被告人如何量刑,如果公訴人不提較為具體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權就此發表意見。(據4月23日《法制日報》報道)
所謂『量刑辯論』是指在現有刑訴法規定的法庭辯論階段中,公訴機關除對被指控人的犯罪事實、定性、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發表完公訴意見後,也應該就被指控人的量刑提出公訴機關的意見供法庭參考。被指控人及其辯護人、被告人也可就公訴人提出的量刑意見和法院量刑提出自己的觀點建議。
量刑辯論納入庭審程序,顯然有助於在充分發揮控辯雙方的職能,進一步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科學合理量刑。在具體的庭審中,法官需要聽取雙方的事實和理由,全面把握案情,不僅激發了法官的量刑潛力,也限制了量刑的合理限度。從一定意義上說,新增量刑辯論機制這一程序,也表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將從此受到嚴格限制,為同案不同判等司法不公增設了一道新防線。
更大的意義在於,『量刑辯論』程序也對審方和檢方的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法院不應出於照顧檢察機關的面子而遷就檢方的不合理量刑建議;檢方也不應因自己的量刑建議沒有被審方采納就覺得有損自己的權威而提出抗訴。同時,也給了被告人更多的話語權,這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統一性、確定性,保障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特別是在涉及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審理中,量刑辯論機制可以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進一步提高死刑二審案件庭審質量,促進裁判更加公開公正。因此,『量刑辯論』程序對提高刑事審判質量和效率無疑是有益的,值得推崇和探索實踐。(鷹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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