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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某女士:我婚後因性格不合,於去年初與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近日經人介紹與一位先生結識,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准備登記結婚。我是私營企業主,鑒於第一次婚姻給我的財產帶來很大損失,想問是否可以通過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記者請天津市北方公證處孫剛副主任為讀者解答諮詢。孫主任介紹,可以通過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來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婚姻的不穩定性而導致可能產生的財產損失。
法律規定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辦理公證
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並結合讀者的實際情況,建議二人在登記結婚前,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約定的主要內容可以是(1)各自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2)婚後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各自所有等。對於婚前財產約定書而言,該約定書的生效條件一般是『自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生效』,即前述約定書的內容待雙方登記結婚之後方纔生效,不登記結婚,就不生效。若該女士按照前面的建議辦理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當這段婚姻走到盡頭時,關於財產的歸屬,就會按照前述婚前財產約定書的約定來認定,該女士自己經營的企業資產就會被看作個人財產,不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而被分割。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她的合法權益了。
如果需要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書公證或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雙方當事人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並帶好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和有關財產權屬的證明材料,並擬好約定書的主要條款。約定內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具體、清晰,沒有歧異。雙方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沒有任何被脅迫或欺詐的情形。經過公證員審查符合辦理公證條件的,就可以出具公證書。這樣,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能免受侵犯,依法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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