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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辦法》提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詳見本報昨日2版報道)
從重點檢查部門或單位的類型或特點上,它們一個很顯著的特征是在自身的財務收支領域,不公開不透明,自主裁量權很大。比如,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工商管理部門,它們可以變相設立行政審批或許可項目,向商業經營者收取費用,而這些收費項目是否應該舉行聽證會,收取的費用到底用在了何處,並沒有向公眾做出相應的公開,更沒有機構或社會團體對其進行監督。再比如,一些『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往往形成了只要有個主管的『婆家』,下面的『子孫』就可以搞各自的創收來養活自己的局面。
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那些可以設立自己小金庫的部門,被百姓戲稱為『肥缺』部門或有『油水』的部門。而這些部門『油水』的來源在於行政權力的尋租,他們擁有不受監督的相當大的自主裁量權,可以運用自己手中的公權、或關系資源、或市場上的稀缺信息搞各種創收,而這些收入是不在其賬目上的『灰色收入』。
可以說,如果不卡住『灰色收入』的來源,那麼『小金庫』還會以各式變種出現。而卡住『灰色收入』的來源,就是要對行政權力尋租說『不』。而僅僅依靠各部門或單位的自查與群眾的舉報,並非治本之策。最有效的方式應當是公開各部門或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對那些擁有相當大的自主裁量權、行政審批或許可權的部門,在設立新的審批或許可項目上必須舉行聽證,在部門資金使用上,其來源與支出必須全面公開,接受上級部門的審計與媒體和公眾的監督。
依靠權力尋租而擁有的『灰色收入』,實際上是百姓在為這些『小金庫』買單。更為重要的是,權力尋租不但破壞了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本原則,抬高交易成本,更是滋生腐敗的溫床。為此,根治小金庫,就應當建立公共部門和相關單位財務收支信息公開制度,再通過上級部門的審計與媒體和公眾的監督,從源頭上卡住小金庫資金的來源渠道,懲治權力尋租的行為。(王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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