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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系。警方偵查認為,盧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不構成犯罪,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5月10日四川新聞網)
有人評論,『嫖幼』是『最令人惡心的犯罪』,我深有同感。不過,這起『嫖幼』案卻被警方排除了犯罪嫌疑,原因是盧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
關於『嫖幼』是否構成犯罪有兩則司法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的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兩條解釋有細微的區別,但在偵查起訴階段,公安和檢察機關當然應該依照最高檢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釋,即只要不能排除『知幼』的『可能』,公安機關就應該刑事立案。那麼,宜賓縣公安局是怎麼排除這種『可能』的呢?
一般來說,一個女孩是否為幼女,從身材、相貌等方面就能大體上作出判斷。那麼,此案中的受害女孩何某的相貌如何?是不是早熟到了『貌似成人』的程度?這一點非常重要,但報道中沒有提及。
另一點也很重要,那就是盧玉敏是以『買處』為目的的,這決定了受害者的年齡肯定普遍很低。盧玉敏花6000元的『高價』買處,對其年齡不作判斷顯然不合常理。
警方應該在不繼續傷害何某的前提下公布相應的證據,至少也應該給出認定盧玉敏『確實不知道』的理由。這麼惡劣的大案,絕不能只給一個簡單的結論。(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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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條規定,其實處罰嫖娼的還有黨籍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刑法第三百五十九、三百六十條第二款都有明確規定,而且處罰力度都要比警方認爲的重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