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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運動會上參加跳遠項目時,一名高中生不慎將腳扭傷。隨後,學校將其送到一個體診所處療傷,以致貽誤了最佳治療時機,學生為此向學校索賠。兩審之後,市一中院認為,雖然學生受傷與學校沙坑設置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學校應對貽誤學生最佳治療時機行為承擔責任,於是判決被告學校賠償學生醫藥費、陪伴費等費用的25%,計4800餘元。
譚靜是本市靜海縣一所中學高二年級學生。2008年4月,學校組織召開春季運動會,譚靜報名參加了100米跑和跳遠項目。當月26日,譚靜參加了跳遠項目比賽,當譚靜跳入沙坑後即感覺右腳疼痛,於是在同學的攙扶下坐在車棚旁休息。在班主任和同學一起送譚靜就醫途中,聽到司機介紹有一處能夠治療腳傷的診所,班主任便將譚靜送到該個體診所,由該診所的一名行醫人員對譚靜受傷的右腳進行了按摩治療。沒想到,次日譚靜受傷的右腳腫脹、疼痛加重,其父母又急忙將譚靜送到醫院診治。經查譚靜傷情為:右腳雙踝骨折伴下脛腓關節脫位。醫院對譚靜右腳做了『切開復位內固定術』手術。傷愈後譚靜提出,自己受傷的原因是因為在學校不符合規范的沙坑上跳遠所致,而且學校發現後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而是領譚靜到個體診所敷衍治療,貽誤了最佳治療時機,致使傷情加重。譚靜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其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計2萬餘元。
被告學校則認為,譚靜受傷是意外事件造成,學校所設置的沙坑符合規范要求,請求駁回譚靜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事實及證據,法院認為,譚靜腳受傷,是其本人在參加運動會跳遠項目跳入沙坑時造成。譚靜認為受傷是被告學校設置的沙坑板結不符合規范所致,對此譚靜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但譚靜在案件審理中,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證據,因此認定譚靜的傷情與沙坑的設置無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學校在譚靜受傷後,未能及時將發生的事實告知譚靜家長,也未帶譚靜到正規醫療機構就診,而是到個體診所進行處理,此舉客觀上貽誤了譚靜的最佳治療時機,所以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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