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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送一』、『買商品送贈品』,每到年節假日,商家多會抓住時機開展名目眾多的贈品促銷活動。在以往,消費者大多抱著『反正也是白給』的心理,對贈品幾乎沒有要求。而今,消費者日趨成熟,維權意識也大大提高,從而將對商品本身的關注延伸到了贈品。退貨時贈品怎麼處理?贈品質量有問題怎麼辦?越來越多的贈品糾紛將這一原本作為促銷手段的商業行為拉進了法律領域。
退貨須買贈品依據不足
塘沽區消費者劉女士在某公司購買了價值9980元的20盒某品牌口服液,商家為獎勵購買,加送了5盒該口服液,並贈送了一小套護膚品和一個電飯煲。劉女士服用該產品後出現全身浮腫現象,便於今年3月份找該公司要求辦理退貨。在退貨過程中,商家提出,由於其贈送的產品及其它贈品均已開封,所以在為劉女士辦理退掉未使用的產品時,應扣掉贈品的貨款合計3000餘元。而劉女士認為這些贈品為商家主動贈與,當時沒有計算價值,所以不應該扣款。雙方遂因此爭執不下。
對此問題,本市德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秀福認為,贈與合同關系雖與買賣合同關系同時成立,但如果買賣合同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解除,商家應為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合同解除的損失承擔責任,而不應影響到該贈與合同的效力,即商家不僅無權要求扣減所有贈品的款項,反而應考慮將贈品價值作為對消費者的補償。
贈品有瑕疵商家應擔責
家住南開區的沈先生在商場促銷時購買了一臺液晶電視機,並附帶獲贈一臺多功能恆溫暖奶器。買回家後在一次使用時,暖奶器突然發生爆炸。沈先生立即撥打商家的服務電話,以暖奶器有嚴重質量問題為由,要求商家賠償他的財產損失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卻遭到商場經銷人員的拒絕,理由是暖奶器為贈品,對此贈品商場無須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對於此類贈品質量引發的糾紛,商家經常以該贈品是無償贈與,且引用《合同法》有關『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的規定拒絕向消費者賠償。任秀福律師認為,在商家的『買一贈一』活動中,對於贈品,其與消費者所形成的不是單純的贈與合同關系,商家所附的贈品,是有條件的『買』纔能『贈』,屬於商品買賣關系的附屬,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作為賣方自然要承擔起質量瑕疵責任。
雖是贈品仍需索要發票
商家為贏得市場采取附贈品的方式進行商品銷售本是無可厚非的,但其中不乏個別商家在贈品促銷活動中存在著不負責任的做法。去年冬天,和平區的田女士在一家電經銷處購買電冰箱時獲贈一個小電飯煲。後來出現質量問題,田女士給該經銷處指定的售後服務中心打電話報修,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稱,修理可以,但須出示購物發票,田女士這纔發現自己只有電冰箱的收據,根本沒有贈品收據。田女士只好花錢到市場找人修理。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商家給消費者的贈品很少有開具發票的,從而也為其逃脫經銷者責任創造了條件,導致消費者有問題也難以獲得賠償。其實,贈品也是商品,贈品的價值已經分攤到了所售商品之中。從法律角度講,這類贈品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因為消費者付款購物纔能得到贈品,贈品應該算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所以,贈品應該是合格產品,商家『免費不能免責』。即使是贈品,在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也有權要求商家承擔包括質量保證義務在內的各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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