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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場 |
5月7日晚8時許,在『2008中國最具幸福感城市』杭州,年僅25歲的譚卓在鬧市過斑馬線時,被一輛疾馳的法拉利跑車撞飛並身亡。事發後,杭州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肇事者胡斌,但許多網民認為,肇事者涉嫌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按照我國刑法,『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都屬於違反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但兩種犯罪的量刑起點和最重刑種均不同。對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起刑點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死刑。網民認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就是希望執法機關能嚴懲肇事者———可以理解,肇事者在城市道路上的飆車行為隱含著對生命的漠視,已經激起了民憤。
就法理而言,『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惡性也不一樣:『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對犯罪後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主觀惡性相對較大;『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但杭州交警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肇事者並非沒有道理:首先,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飆車』造成嚴重後果就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甚至『飆車』根本就不是法律用語(杭州交警的說法);其次,按照執法實踐,各地交警對『飆車』致人死亡、重傷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一般都以交通肇事罪處理。
但也有不同的情況:在北京,三名年輕人酒後超速行駛並相互追逐,事後被檢察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法院采納公訴意見並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在上海,黃某和朱某在市中心交通道路上強行變道、闖紅燈、逆向行駛,事後檢察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其公訴意見也被法院采納。
問題是,個別司法機關的探索能否解決飆車這一社會性問題?據交通管理部門的統計,與車速有關的交通事故已佔到交通事故總數的80%,『飆車族』的出現,更是對交通執法和司法實踐提出了現實的挑戰。
怎麼辦?需要立法上有所作為。一個眾所周知的例子是,面對突如其來的『非典』疫情,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出臺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就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一司法解釋,為全國各級司法機關及時應對和妥善處理『非典』疫情中出現的各類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也為我國最終戰勝『非典』疫情提供了司法保障。
現在,杭州飆車案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作為個案,我們期待公正的處理結果;作為—種現象,我們期待立法上能有所作為,能對飆車行為有—個與時俱進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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