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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正在以其不可替代的優勢為人們之間的交往搭起良好的橋梁,受到眾人青睞。人們在充分感受手機短信給工作和生活帶來很多便捷和實惠的同時,也正被許多圍繞手機短信而出現的問題所困擾。
短信交易尚存隱懮
時下,人們可以運用短信訂閱新聞、股票行情,還可以通過短信訂購車票、餐飲服務。雖然目前通過短信進行交易還不是很普遍,但隨著短信業的深入發展,短信信息服務、短信交易也在與日俱增。記者通過采訪了解到,在一些電子商務形式的交易中,通過手機短信確認合同成立、傳遞合同信息,是否可以為法律所承認?又蘊含著怎樣的法律風險?這些問題開始受到大眾關注。
儒法律師事務所鄭輝律師認為,從目前我國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來看,通過手機短信達成的交易可以被視為電子數據形式的合同,單就其合同形式而言是受法律保護的,然而由於短信信息的數據容易被篡改、短信內容丟失後非經司法部門調取難以獲得、短信發送操作容易失誤、發送者和接收者的身份有時難以確認,對合同的效力出現爭議時較難解決,因此存在一定的交易安全方面的風險。還有一些通過手機短信詐騙的案件,也大多借助了人們輕信手機短信的心理。
短信作證據有難點
人們常說:『口說無憑,立字為據。』由於手機短信至少能夠在手機中留下文字,因此有人在生活中留存手機短信,認為在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本市一家旅游公司的業務員劉小姐近日打進本報熱線諮詢,說她接待了外地某旅行社帶來天津旅游的一個旅行團,遲遲沒有收到該旅行社匯來的團款,先是短信交涉,對方經辦人員都承認了,後來再電話聯絡,該旅行社負責人卻矢口否認曾派過該團。因此現在想拿手機短信為證起訴該旅行社要求支付團費,問是否可以獲得法院支持。對此問題,鄭輝律師提出,短信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也有法院判決的案件將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但短信的證明效力上仍存在難題,即如果機主否認其曾發過該短信,則難以排除其他人使用該手機的可能性。因此短信為證能否獲得支持,尚需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運用證據規則結合短信內容、其他證據材料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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