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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在開始,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可能面臨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在危險場所抽煙者,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5日以下拘留。據介紹,新修訂的《消防法》增加了應予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設定了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六類行政處罰,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一類行政處罰,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設了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行為的拘留處罰,增強了法律的威懾力。
『限期整改』變為立即停業整頓
KTV未驗收就使用可重罰30萬
近些年來,全國KTV等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火災造成的傷亡數字是驚人的。如2008年9月21日,深圳市舞王俱樂部發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43人死亡。
過去,如果一家KTV未經過消防驗收而投入使用,根據修訂前《消防法》規定,消防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如果整改不合格再罰款。所謂的限期整改,就是在一定期限內,將某些問題全部解決。但隨著新修訂的《消防法》的正式實施,這種情況將不會出現。
為了杜絕KTV等公眾聚集場所『帶病上崗』,新修訂的《消防法》取消了『責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消防機構的罰款額度。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凡違反該法相關規定的,在責令停工、改正的同時,消防部門就可以直接開出罰單,以免一些公眾聚集場所在限期整改的過程中『引火燒身』。
另外,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消防機構可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查封期間不允許營業,如果被查封單位擅自經營,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進行10-15天的拘留處罰。
同時,新修訂的《消防法》還增加了應予行政處罰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調整了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了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六類行政處罰,增加了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一類行政處罰,對一些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增設了拘留處罰。
消防車通道遭佔用、堵塞、封閉
將被重罰『沒商量』
個人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相信這是令小區居民最頭疼的問題之一,而相關法律規定模棱兩可,責任不明確,因此類似問題難以徹底解決。但隨著新修訂的《消防法》的實施,上述問題就『有法可依』了。
新修訂的《消防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單位如果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可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個人行為,消防部門可對其處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另外,新修訂的《消防法》還提出,如果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標准,或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部門同樣可對相關單位處以最高5萬元的罰款。
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有的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流於形式,消防安全責任制虛置的情況仍然比較嚴重。一些單位和個人因為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而漠視自己應盡的消防安全義務,從而留下火災隱患,有的因此而引發火災甚至重特大火災事故。新修訂的《消防法》明確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消防職責和義務以後,進一步規定這些單位和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職責、義務的法律責任,對於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消防法》還明文規定:如果有人在加油站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也將被處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關於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等的設計和消防驗收,單位如果被消防部門發現火災隱患,被通知後還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將面臨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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