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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下午4時24分,湖南省株洲市市區紅旗路高架橋發生坍塌事故,事故已經造成6人死亡,17人受傷。據悉,該高架橋5月5日起實行封閉,7日起開始拆除。此前,該高架橋的66號、67號橋墩已進行試爆,其餘橋墩計劃20日整體施爆。有目擊者稱,15日第一次試爆後,已被封閉的該高架橋部分橋墩、橋體出現裂縫,但有關部門未及時對此進行限行、封鎖。(據5月18日《成都晚報》報道)
雖然目前官方還沒公布事故原因,但從相關信息來看,株洲高架橋發生坍塌事故與之前的試爆行為密切相關。我們無法理解的是,當該高架橋經過試爆,整個橋墩已經極度危險之時,有關管理部門為何不及時對高架橋進行『限行、封鎖』?這難道不是一種嚴重的瀆職、失職行為嗎?如果及時采取基本的道路安全措施,何至於付出六條鮮活生命的沈重代價!
對於高架橋進行試爆後,應當立即封閉、限行、封鎖,這應當是常識。就株洲紅旗路高架橋而言,原本就要拆除的,經過爆破的震動,其危險程度無疑是更大了。從那時起,此處的交通就應該封閉,這纔是嚴謹的科學舉措,也是保障安全的起碼常識。然而,在這裡常識被忽略了。當該高架橋的66號、67號橋墩進行試爆後,連群眾都發現高架橋部分橋墩、橋體出現裂縫,為何管理部門、施工單位都沒發覺?難道檢查一下高架橋的安全情況並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有那麼困難嗎?而且,因為意識到危險,有關方面已經從5日起禁止橋上通車,可橋下難道就安全了?同樣是危險,為什麼還允許包括公交車在內的所有車輛從橋下通過呢?這只能說明有關職能部門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漠視,對安全工作的不重視。從根本上說,有關部門和領導難逃瀆職之嫌!如今,悲劇已經發生,眾多家庭遭受了失去親人、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的後果,相信相關的責任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和政紀的嚴厲追究。
一切突發事故看似偶然,其實有著必然!一次小的疏忽都可以造成天大的事故。株洲高架橋坍塌事故再次告訴我們,安全無小事,面對有關群眾人身安全的事故,有關職能部門萬萬馬虎不得、失職不得!而必須以對人民和社會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抓好安全措施的落實。否則,職能部門『安全機制』『安全意識』的垮塌,遠比高架橋的垮塌嚴重得多!(文/陳英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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