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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違反規定,停交職工的社會保險。一名女職工在生育後不能報銷醫藥費,不能申領生育津貼,因此將單位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單位補償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1.6萬餘元。
原告楊女士訴稱,她系被告單位的職工,2008年2月,經醫院診斷懷孕,後經單位批准,在社保中心辦理了天津市生育保險妊娠登記手續,並在街道開具了《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務證》。同年10月29日,她分娩生育。因單位自2008年6月起以資金困難為由停繳了她的社會保險,造成其不能報銷產前檢查醫療費和生育住院醫療費,不能申領生育津貼。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單位支付因欠繳生育保險給其造成的各項損失1.6萬餘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面對起訴,被告公司辯稱,2007年6月公司被有關部門終止了業務。公司按國家有關政策,向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的申請。原告提出的保險費應由天津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對因此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布的《關於實施〈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有明確規定。雖被告主張已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提交了書面緩繳申請,但經法院核實,被告並不符合緩繳條件,其緩繳亦未得到有關部門批准。且該中心已經證實,原告已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故被告應補償原告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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