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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怎樣送達本人
-被告可能無法應訴
-審理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一人身上承擔兩種責任
-賠償數額怎樣計算
天津市法院受理羅彩霞案後,對於羅彩霞來說,事情正朝積極方向發展。雖然案情簡單,但本案卻涉及不少法律『難題』——
懸疑一
王佳俊失蹤
訴狀怎送達
西青區人民法院已分赴湖南和貴州,向本案的七名被告送達民事起訴狀。但據媒體報道,目前王佳俊下落不明,那麼起訴書將如何送到她的手中呢?為羅彩霞代理案件的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強告訴記者,《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也就是說,如果王佳俊不在當地,可以交其母親楊榮華簽收,法律上稱之為『直接送達』。如果不能送達,依法可以公告送達。
懸疑二
被告不出庭
法院怎麼審
潘強律師認為,目前王佳俊下落不明,很多人都希望她能站出來,向羅彩霞賠禮道歉,承認錯誤。但從目前情況看,王佳俊是否能出庭應訴,還是個未知數。不過,法律對拒不出庭履行法定義務的民事案件被告有具體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被告拒不出庭的處理規定了兩種情況: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於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其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懸疑三
保護受教育權適用何種法律
羅彩霞的受教育權被侵害,受教育權是憲法權利,那麼審理此案是否又遇到憲法司法化或憲法民法化的問題呢?潘強律師表示,憲法司法化或憲法民法化是一個很復雜很重要的問題,他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8日廢止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害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但他認為,法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民法通則》來審理此案。
《教育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權受到侵犯,公民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教育法》第八十一條也對此作出了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懸疑四
王父所涉兩案責任是否衝突
潘強律師表示,王崢嶸在刑事案件中是犯罪嫌疑人,將被追究偽造公文證件、代辦他人戶口的責任。而在民事案件中,他被追究的是侵權責任。在兩個案件中,王崢嶸所負的責任是不同的。
過去在法律界有一種『先刑事後民事』的說法,也就是說,法院審理案件一般先審理當事人的刑事部分,再審理民事部分。但這只是法律界的一種慣例,並不是不可動搖的。本案情況特殊,在湖南法院審理王崢嶸刑事案件的同時,本市法院完全可以開庭審理民事案件。
如果王崢嶸一直被關押,他可以委托代理人前來本市應訴民事案件。如果他不委托代理人應訴,本市法院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缺席判決。
懸疑五
10萬元精神賠償有什麼依據懸疑五
羅彩霞在起訴書中,向王佳俊等被告索要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於索賠的依據,潘強說,自然人的姓名權受到侵犯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於賠償數額,法院通常都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據上述法律原則,與羅彩霞協商後,他們決定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定為10萬元。如果法院支持了該請求,根據起訴書,應先由王佳俊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王佳俊不能賠償,將由其他六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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