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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的銀行卡丟失後,被人刷卡消費了9700餘元,為此該市民將三個商家和開卡銀行都告到法院。日前,河西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三個商家擔責七成,市民自己擔責三成,此事與銀行無關。
市民王女士起訴稱,2007年底,她在銀行辦理了一張貸記卡,雙方約定消費時必須本人簽字。今年2月中旬,銀行卡不慎丟失,王女士發現丟失後申報掛失。可是沒想到她的卡仍在兩家超市及一家食品店被別人冒名消費5筆,造成9700餘元的損失。為此,王女士將兩家超市及食品店店主劉明以及開卡銀行都告上法庭。除了索賠9700餘元的損失外,還要求前三個被告承擔她的誤工費200元。
兩家超市表示,在持卡人正確輸入密碼,並且在簽購單上的簽名與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及卡背面簽名一致的情況下,超市已經有理由相信持卡人是一個合法的、正常的消費者,沒有任何理由拒絕『她』的消費。
銀行提出,在接到王女士的掛失申請後,他們及時辦理了銀行卡掛失手續,掛失手續完成後立即生效。王女士所說的5筆消費全部發生在她辦理掛失手續之前,王女士因貸記卡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應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河西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士作為貸記卡的申領人,卡只能由她本人使用。王女士將卡丟失後,掛失前這段時間,這張卡在兩家超市和一家食品店被別人消費,這三個商家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對王女士的卡被別人消費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王女士沒有保管好貸記卡,將卡丟失,也應當承擔責任。前三個被告賠償王女士損失的70%為宜。而王女士丟卡後、掛失前,被別人消費,與銀行無關,所以王女士要求銀行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一審判決三個商家共賠償王女士損失679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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