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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流浪漢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屍體無人認領,肇事者想賠償卻找不著主。在多方尋找其家屬無果的情況下,本市大港區檢察院向該區民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民政部門以社會救助主管部門的身份代行其親屬的訴訟權利,向肇事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近日,一道難解的法律題就這樣以法治兼人性化的手段解決了。
2008年1月29日傍晚,被告人馬某駕駛著單位的工程搶險車從大港油田返回單位。當其行駛至大港區趙連莊鄉甜水井大堤時,與迎面駛來的一輛汽車相向而行,二車會車時將一路人當場撞死。馬某當即停車報警。經公安交通部門認定,馬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時,被害人身上沒有任何身份證件,交管部門無法確認被害人身份,在多方查找被害人家屬未果的情況下,只得將被害人做無名屍處理。大港區檢察院公訴部門受理了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後,了解到被告人馬某有賠償被害人家屬、悔過自新的願望,而被害人家屬無從查找,令案件進程一時陷入僵局。
通過仔細審查案件,查找全國各地的相關判例,辦案人員了解到,民政部門可作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主張被害人家屬的權利。依據國務院《城市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民政部門作為社會救助職能的政府主管機關,承擔著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的保障義務,同時還應承擔對此類人員人身安全保障的救助義務。經請示領導,並會同民政部門研究,大港檢察院公訴部門決定向區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大港區民政局以社會救助主管部門的身份代行被害人親屬的訴訟權利,向馬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補償被害人將來可能現身的家屬的損失。
大港區民政局接到《檢察建議書》後,以原告的身份向大港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大港區檢察院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積極與被告人單位、保險公司溝通,確保17萬元賠償款落實到位。目前,這筆錢由民政部門代管,所有權屬於被害人家屬,將來,在法定期限內,被害人家屬現身,並有確鑿證據證明自己的身份,便可以取得這筆賠償款。基於馬某認罪態度好、賠償到位,大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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