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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確被拒絕,保險銷售人員不得繼續推銷產品乾擾客戶的正常生活。隨著昨天(3日)《人身保險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准內容》兩大通知由中國保監會下發到各壽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行為將被幾十條規范牢牢制約,該法規將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營銷『煩人』可投訴
『我現在什麼保險也不想買,你就別給我打電話了。』很多市民都接到過這種保險營銷員『鍥而不捨』的電話,無形中正常生活也被打擾了。昨天保監會下發的通知中首次明確,『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的情況下,銷售人員不得繼續向客戶推銷,乾擾客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對於誘導購買保險產品,保監會也規定:『銷售人員不得通過承諾給予保險費回扣或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誘導客戶購買保險或替換以前購買的保險。』此外,對於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被保險人權利和義務、免賠額或免賠率的計算、申請賠款的手續、退保的規定等內容保險營銷員必須提示。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投保人若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銷售行為,請注意保留書面證據或其他證據,可向保險公司或當地保監局投訴。
投資型保險須提示風險
『保險相當於買基金了。』營銷員把和股市掛鉤的投連險、萬能險說成是基金等誤導銷售的新聞時常見諸報端。昨天保監會明確營銷員必須對分紅型、萬能險和投資連接型保險提示一定風險。
以萬能險的銷售說明為例,保險營銷員應向投保人詳細說明萬能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應提醒投保人保險公司每月公布的結算利率只能代表一個月的投資情況,不能理解為對全年的預期。
不得阻礙主動告知
『這個病說了可能就不能投保了,不用寫在合同裡。』保險公司以投保人隱瞞身體疾病而拒賠的事件時有發生,但其中很多是銷售人員在簽署合同時故意讓投保人隱瞞的。對此,昨天下發的通知也明確,銷售人員不得阻礙客戶履行告知義務或誘導客戶不如實告知。這意味著,這種營銷員誘導隱瞞病史的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可以被投訴並追溯營銷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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