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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戶外廣告、牌匾、標識、電子顯示屏等設施的規范管理,天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外環線內樓頂單體字和標識進行清理拆除,從即日起對中心城區違法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電子顯示牌等設施以及在樓頂違法設置的單體字和標識予以強行拆除。
此次清理范圍,包括外環線內中心城區主乾道路、快速路、放射線、外環線、重點繁華地區、海河規劃區域等。凡未經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准予,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電子顯示牌以及在樓頂違法設置的單體字和標識等設施,在規定期限內逾期未拆除的,即日起,由轄區人民政府於6月10日前,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對清理工作中拒絕、阻礙執法部門執行公務的,依照相關法規由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對於一些單位樓頂單體字和標識拆除後沒有其他牌匾的標識。為滿足企業的需求,對樓頂單體字拆除後,單位需要設置牌匾和標識的,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指揮部也進行了5項規定:
一、除機場、東站、碼頭主建築按全國統一制式設置單體字標識外,其他單位建築樓頂設置的單體字標識一律拆除。
二、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名稱、標識應以匾額形式設置在大門一側牆體或以單體字或牌匾的形式設置在門楣上方;也可以單體字形式直接鑲嵌在大樓檐頭以下實牆的適當位置。
三、同一個單位允許在經營或辦公所在地設置一處牌匾、標識,如有視線遮擋等特殊情況需要的可在牆體適當位置增設一處。
四、門頭和牆體均沒有設置條件的,市容部門將和企業現場研究,在建築紅線內適當位置設置綜合性佔地指示牌。
五、樓頂牌匾和標識拆除後,由業主單位按上述原則提出設計方案,報市指揮部組織專家審定批准後,再辦理行政許可手續。(通訊員張志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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