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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近日來連續報道的綁架殺人分屍案昨日正式宣判,案件中綁架被害人並殺人分屍的小剛(化名),作為本案的主犯,因綁架罪被判處死刑。而作為『誘餌』,幫助小剛誘騙被害人並且與小剛一起拋屍逃匿的麗麗(化名),以綁架罪被判9年有期徒刑。同時,參與本案的小剛的朋友賈某,也以綁架罪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
得知判決後,記者第一時間聯系了被害人阿欣(化名)的家屬,對於這樣的判決,被害人家屬表示,結果雖然與當初的想象有些差距,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第一被告被判處死刑是我們意料之中的事情,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做的事情付出代價。但是,案中的那個女孩為什麼只判了9年呢?』被害人阿欣的父母顯得有些疑惑,『是因為跟她聊天見面,兒子纔會被綁架殺害,要不是她的誘騙,事情也不會發生。而且,兒子被殺之後,她還幫助別人將已經被肢解的屍體拋棄,然後逃跑,我們覺得起碼會判無期徒刑呢。』
兒子無辜慘死,小欣的父母悲憤的心情可想而知。
法院認為,三名被告因經濟拮據,為牟取暴利而綁架他人勒索錢財。其中,小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殺害被害人並肢解屍體,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應予嚴懲,雖其歸案後有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女孩麗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同時,三名被告的行為確給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趙雯曄
案件回顧
小剛、麗麗與賈某均為來津務工人員,麗麗跟小剛是男女朋友,賈某是小剛的同鄉。2008年10月間,因經濟拮據,小剛向麗麗和賈某提議,讓麗麗在網上以談戀愛為名誘騙男子到麗麗的住處,由小剛和賈某對被騙男子實施綁架勒索,麗麗和賈某都同意了。
2008年11月5日,麗麗將被害人誘騙至其住處,早在此處等候的小剛和賈某跟隨入室,在麗麗離開後,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並持刀威脅,掠走其隨身攜帶的人民幣100餘元,又逼被害人撥打自己的『小靈通』電話聯系其朋友並索要巨額贖金,後將被害人捆綁並藏匿於床下。次日,小剛和麗麗共同控制了被害人,小剛多次打電話給被害人朋友索要贖金未果。同年11月7日上午,麗麗外出後,因被害人呼救,小剛唯恐罪行敗露,用繩索猛勒被害人頸部,致其當場死亡,並將被害人的屍體肢解。後小剛將殺人、分屍之事告知麗麗,二人共同將分解後的屍體分別拋棄後逃匿。
案發後,賈某於2008年11月2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09年1月26日,麗麗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協助公安人員將小剛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
第一被告小剛(化名)犯綁架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麗麗(化名)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賈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被害人死亡補償費、贍養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677139元,其中被告人小剛應承擔賠償總額的80%。
律師說法
天津市行通律師事務所王增強、李艷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被告人小剛殺害被綁架人,死後分屍,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構成綁架罪,被判處死刑。被告人麗麗因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故依法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第三被告屬本案從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綁架案件的發生防不勝防,如果遭遇這種情況,應盡量拖延時間,爭取與公安機關取得聯系,確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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