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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牙種成失語、偏癱。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溫州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賠償患者老吳22萬餘元。
49歲的老吳是溫州人。2006年6月,他到溫州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門診拔了幾顆壞牙。到了當年10月,他又到該醫院做血常規、出凝血時間、血生化等檢查,准備進行牙種植手術。
同年12月14日下午,該院醫生給老吳做了牙種植手術,手術之後不久,老吳出現了失語、右側偏癱,家人立即將他轉到了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搶救,該院CT檢查顯示,他為腦出血。為了更好地治療,他又被轉到杭州、北京等多家醫院治療。去年1月,老吳在溫州市中醫院進行康復治療。
老吳經過一系列治療後,現在仍存在智力下降、部分身體機能障礙,不能正常工作生活。老吳認為,此次突發腦出血是種牙手術造成的,口腔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為此,他將醫院起訴到法院,提出78萬餘元的賠償。
對此,醫院方面稱,在手術前,醫生就曾詳細詢問了老吳的病史,當時老吳否認他有高血壓等疾病史,並在病歷上簽名確認。手術當天,醫生再次詢問其病史,且進行了相關體檢,都沒有發現血壓高等牙種植的禁忌癥。
溫州市醫學會鑒定認為,溫州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對老吳的診療病例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院方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認為,溫州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對患者負有高度的謹慎注意義務。在進行種植牙手術時,醫院忽略了老吳具有潛在原發性高血壓病,在手術前、手術中都未對患者作血壓測量並記錄。另外,在尚未明確老吳是否存在高血壓的情況下,對其使用了麻醉藥物『必蘭』,而手術創傷、術中精神緊張和『必蘭』藥物的使用,都是其腦出血的誘發因素,因此,醫院存在醫療過失,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在確定醫院的賠償范圍時,考慮到院方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及其手術前未對老吳作血壓測量屬重大過失的情況,醫院承擔45%的賠償責任即19萬餘元,另精神撫慰金3萬元。
有關醫學專家提醒,雖然拔牙、種牙是小手術,但對高血壓等病人來說如果考慮不夠周全,可能會出現風險。在手術前,需要制定治療方案。患者要調整好心態,消除緊張情緒,把血壓控制到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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