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為討男友歡心,不惜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巨額公款。更為荒唐的是,發現男友另有『新歡』之後,再次挪用公款為男友支付巨額『分手費』。癡心女出納與其男友雙雙獲刑11年。昨日,漢江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7月,天門市漢江航道管理段到銀行查詢該單位女出納熊某經手的相關銀行賬戶時,發現賬上餘額只有800多元,在單位領導一再追問下,熊某交代了挪用公款的部分事實。
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熊某將其保管的漢江航道管理段的10萬元挪出,用於男友孟某辦公司,至今未歸還。之後熊某發現孟某又交一個新女友,便要求孟某與對方斷絕往來。男友則稱對方索要20萬元『分手費』,指使熊某挪用公款。熊再次將其保管20萬元公款從銀行取出交給孟某。孟將該款揮霍一空。案發後,熊某歸還2萬元。
法院認為,熊某挪用公款供孟某使用,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孟某與熊某共謀,指使並參與取得挪用的公款,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故作出前述判決。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