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入住養老院期間,兩位老人立約結婚,依據這份契約,大爺還贈給大娘5萬元,交由養老院負責人保管。沒想到這一紙約定日後卻成了導火索,引發了一場官司。由於大爺大娘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法院認定二人結婚事實尚未成就,最終判決養老院負責人退還保管款。
劉大爺和崔大娘入住養老院期間,於2007年9月2日在養老院寫了一份字據,約定二人正式結為夫妻。由養老院負責人胡某作為介紹人、主婚人、證明人。為了崔大娘今後生活有保障,劉大爺贈予崔大娘人民幣伍萬元整。此款不作他用,由胡某保管。因違反結婚條例對不起對方者,伍萬元不再追究。字據寫畢,劉大爺、崔大娘和胡某三人都在上面簽了字,劉大爺也如約拿出5萬元交由胡某保管。而事實上,劉大爺和崔大娘並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此後,劉大爺因故找到胡某欲索回這5萬元,但胡某依據上述約定拒絕給付。雙方由此對簿公堂。
案件審理中,被告胡某提出,她曾為劉大爺之子墊付住院費用,而且也為劉大爺支出過一些費用,這部分款項應在5萬元中扣除。兩審之後,法院認為,雙方協議約定的內容涉及到劉大爺和崔大娘的結婚事實,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現條件沒有成就,故該協議涉及的保管款胡某應予退還。胡某提出的為劉大爺墊付和花費有關費用等問題,劉大爺不予認可,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胡某可以另行解決。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成就與否作為法律行為的附款,決定其表意行為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法律行為。我國的立法規定了附條件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