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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條例》9月施行人口集中區域內禁建養殖場
中心城區賣活禽甭想!
日前,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畜牧條例》,該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起實施的《天津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條例明確禁止在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內建設養殖場、養殖小區;中心城區禁止現場屠宰交易。
病死畜禽
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新條例特別指出,本市畜禽養殖場要建立養殖檔案,對病死畜禽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尚未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理的區域,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准的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與此同時,畜禽糞便也要實行無害化處理。
不得銷售
檢測不合格畜禽產品
新條例要求,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產品,不得銷售。畜禽產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畜禽產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畜禽產品,記錄召回情況,並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召回的畜禽產品,要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不安全畜禽產品再次流入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經營者的管理,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未經檢測的畜禽或者畜禽產品,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檢測,並處5000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罰款。
中心城區
禁止現場屠宰交易
本市禁止在中心城區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區,從事活禽銷售或者現場屠宰交易。誰再在中心城區等從事活禽銷售或者現場屠宰交易,將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銷售、屠宰的活禽。
此外,本市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本市鼓勵畜禽產品生產企業通過無公害畜禽產品、綠色畜禽產品、有機畜禽產品認證或者良好農業規范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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