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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月起,《天津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實施,新建民用建築要按標准配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應與該項目的地上主體建築作為整體,統一實施維護管理
凡在城區和新城、建制鎮、中心村和獨立工業區以及重要經濟目標區域內新建、改建民用建築,包括人們居住、進行公共活動的各類建築,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並與批准建設的地面建築同時竣工驗收。如確因地形、地質、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於民用建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或個人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須按市物價部門核准的標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交納易地建設費。交納的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建設。
由於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任何單位和任何人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以內取土、埋設各種管道、架設各種線路、修建地面工程設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樁和在工程頂部堆料。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物品。工程內部裝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凡平時使用的工程,內部應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設施。
民用建築如何配建人防工程
據介紹,新建民用建築全部要按標准配建人防工程,其中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9層(含)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規劃地上建築物總面積的4%至5%,修建相應等級的防空地下室。凡坐落在市內六區和塘沽、漢沽、大港區的,按地面建築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區、縣的,按地面建築面積的4%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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