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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10日下發的《急診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明確對危重急診患者,急診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應按照『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救治,確保急診救治及時有效。(中國新聞網6月11日)
對於近年來不斷發生的某些醫院『見死不救』的事情,輿論早就指責不斷了。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醫院救死扶傷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怎麼能允許見死不救呢?而醫院也很冤枉地說,我們也懂得要救死扶傷,可我們不是慈善機構,醫院也得自負盈虧、人吃馬喂,救人的大筆費用總不能都由醫院自己擔著。
在每次『見死不救』的較量中,醫院總是處於風口浪尖的地位。固然他們有為難處,但不管怎麼說,醫院作為醫療機構,對於危重病人的搶救應該永遠是第一位的,因為這是對人的生命的尊重,這也是醫院之所以為醫院的安身立命之基。然而在強調醫院人道主義的同時,相關主管部門也必須得考慮到實際情況,拿出辦法讓『人道主義』從嘴上落到患者身上,而不能只搬出『原則』來。類似的『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不是第一次提起,但就算重申一百遍,如無具體措施來保障落實,那麼這樣的『原則』就只能是紙上談兵。
因為費用的問題而拒收病人,在外國也是有的。比如美國。美國醫院急診室過去常出現拒絕收治沒有醫療保險病人的情況,此類案例在上世紀80年代呈上昇趨勢,有的醫院是直接拒絕,有的則是把病人轉走。為了在法律上對醫院職能加以限定,美國國會在1986年通過了《緊急醫療護理和勞動法》,此法被形象地稱為『反拋棄病人法』。醫院違反該法怎麼辦?如果確認屬實,相關部門會把違法行為通知給檢察長辦公室,由檢察長來決定是否對醫院罰款,每起案例最高可罰5萬美元。此外,違法醫生也會被處以高額罰金,嚴重者吊銷行醫資格。
德國的法律規定,醫院急診室在接受病人後不得拒絕病人或隨意轉院。如果急診室醫生拒絕救治病人,那麼他們將被課以罰款甚至被判刑一年。如果被救助者未上保險,或無力償還醫療費用,急救開支將由德國社保部門負責。
由上可見,一種好的原則、好的精神,是必須要以好的措施來保障的。如果沒有具體的法律和措施,憑空高舉人道主義大旗,任你舉上天,也終等於零。拿什麼來保障先救人再交費的『原則』,比反復強調這一『原則』要緊得多。(姜濼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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