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專題解讀
本市首次以法規形式規范供熱用熱行為
五大問題受關注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在接受本報專訪時介紹說,這是本市首次以法規形式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與用熱、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內容。條例草案在起草過程中重點關注了5個方面的問題:
關注一:
明確供熱主管部門
根據市委、市政府對市建委的職責界定,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一是,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並對全市供熱管理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二是,市供熱辦公室負責本市供熱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並依法明確了其具體職責;三是,各區、縣供熱辦公室按照本市供熱管理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供熱的管理工作;四是,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供熱管理工作。
關注二:
新建房屋供熱須實行分室控制、分戶計量
分戶計量是供熱的發展方向。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分別對新建房屋供熱的要求和建設方式作出了規定,明確應實行分室控制,分戶計量;對於供熱設施的建設,政府部門行使規范指導職責,加強監管。
供熱專項規劃與建設是做好供熱工作的根本保證。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新建、改建、擴建、補建供熱工程應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負責熱源的負荷分配。』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向市供熱辦公室提出用熱申請,市供熱辦公室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按照該供熱方案進行施工建設。』
關注三:
供熱標准有所調整
條例草案對供熱和用熱活動從五個方面予以規范,以保證市民享受到正常的供熱服務。
1.關於供熱的許可。第十九條規定了供熱單位應當取得市供熱辦公室核發的供熱許可證方可經營供熱,並明確了取得供熱許可證的條件。
2.關於新建供熱項目的特許經營。第二十條規定:『新建供熱項目應實行特許經營,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項目經營者進行建設和經營管理。既有供熱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未經市供熱辦公室批准,供熱單位不得將供熱設施、供熱許可證或供熱項目特許經營權轉讓。』這是約束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能夠為其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服務的保證。
3.關於供熱期及供熱標准。明確規定如遇氣溫出現特殊情況,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供熱辦公室的統一要求執行,保證市民用熱需求。為保證廣大用熱戶的權益,解決群眾關注的焦點問題,並結合本市住房功能變化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將本市原有的供熱溫度標准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予以調整,即在供熱期內,住戶居室及安裝供熱設施的廳、廚、廁的溫度應全部達到18℃±2℃。
4.關於對供熱單位在供熱活動中的規范要求。第二十七條規定,供熱單位應保證正常、穩定、連續供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和接到投訴要及時處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熱。供熱單位因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確需暫停供熱的,應向供熱管理部門報告,及時告知用熱戶,並采取補救措施。第二十八條規定,供熱單位應保證供熱安全運行。供熱管理部門和供熱單位應制定事故搶修與應急處理預案。供熱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報修、服務電話,及時處理用熱戶反映的供熱問題。第二十九條規定,供熱單位應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並按市供熱辦公室的規定進行室溫檢測,用熱戶應當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條規定,供熱單位應當按市有關部門制定的價格和計費辦法收取供熱采暖費,並應使用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實行按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應當按照市有關部門制定的熱計量收費辦法及標准交納供熱采暖費。這是規范供熱單位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保證供熱行為的安全、順暢運行。
5.關於供熱成本補償費。第三十條規定,用熱戶需停止供熱的,應交納供熱成本補償費,具體辦法和標准由市供熱辦公室制定。本市現行的居民熱價收費標准為25元/平方米,是2008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成本構成包含:燃料費、水費、動力費、工資及附加、折舊、大修理費、維修費、其他費用、管理費、財務費等。用戶停熱後,集中供熱設施的折舊、大修理費和維修費等項費用仍舊發生。同時借鑒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2005年發布施行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關於停止用熱的用戶,當按照省、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這一成熟可行做法而作出上述規定。
關注四:
戶內供熱設施 用戶自行負責
關於供熱設施的管護范圍。第三十四條規定,住宅用熱戶的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戶內供熱設施不能使用需要更新改造時,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用熱戶承擔;戶外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管理、更新改造。非住宅用熱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關注五:
私拆亂改供熱設施 要負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建設單位、供熱單位、用熱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的,分別由市或區、縣供熱辦公室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手段,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予以賠償。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用熱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供熱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給其他用熱戶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一)私自安裝、拆卸、改裝或者毀壞供熱設施的;(二)乾擾熱計量裝置正常計量的;(三)擅自擴大用熱面積的;(四)在供熱設施上安裝取水裝置,排放和取用供熱管道內熱水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取用供熱系統熱量的;(六)阻礙供熱工作人員對供熱設施進行巡查、維護、檢修和更新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