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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符合申辦條件可排隊落戶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今日出臺。《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辦條件、激勵條件及辦理流程等。即日起,凡符合《試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申辦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據上海市政府網站消息,上海市政府今年2月印發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為貫徹落實《試行辦法》,解決具體的操作問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7個部門6月17日聯合印發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在6月17日舉行的市政府專題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毛大立介紹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依照《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從申辦條件、激勵條件、申請的提出、申請材料、辦理流程、遷入戶口、家屬隨遷、輪候及其他等九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著重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細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辦條件。
《試行辦法》共提出了五項申辦條件,《實施細則》對其中三項作了進一步細化。《試行辦法》規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實施細則》明確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對於《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並對繳納鎮保是否可認定為繳費年限也進行了明確。此外,對於《試行辦法》中關於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的規定,也進行了細化。
二是進一步細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激勵條件。
在建設『四個中心』、實現『四個率先』的新時期新階段,上海正在不斷優化『不惟學歷、不惟職稱、不惟資歷、不惟身份,海納百川聚人纔』的人纔發展環境。為凸現人纔的業績和能力導向,《實施細則》就《試行辦法》中提出的四項激勵條件,作了進一步細化。例如,對於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的規定,《實施細則》明確將獎勵等級限定為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具有個人證書。《實施細則》更加明確了對本市遠郊地區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人纔積聚的鼓勵和引導,規定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同時規定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由教育、衛生、農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經認定後另行公布。對於納稅額及聘用員工達到一定標准的規定,《實施細則》明確,是指創業人纔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個人的直接投資或者按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的創業人纔,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三是進一步細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如何申請、申請材料以及辦理流程。
《實施細則》對如何申請進行了細化。明確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為持證人員進行辦理。為規范管理,《實施細則》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
對於《試行辦法》列出的7個方面的申請材料,《實施細則》對其中6個方面的材料作了進一步細化。除了部分共性材料外,所需材料根據不同條件可以相互替代。如,對《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實施細則》明確了四項可替代的材料。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辦理流程的規范化和分級審核的責任制,規定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用人單位的申請,並在正式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為體現申辦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和申辦的透明度,《實施細則》還規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將審核通過的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即日起,凡符合《試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申辦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備齊相關材料後由所在單位向注冊地市或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纔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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