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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實施之日起,有關職業打假人算不算消費者的爭議就不斷。記者昨日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該院近日發佈的《石景山法院消費者訴訟糾紛的難點及解決辦法》首次明確:職業打假人視同於普通消費者,具有消費維權類案件的原告主體身份。據悉,這是北京法院首次正式確定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
石景山法院法官蘆鑄介紹,石景山法院自2006年起,每年消費維權類案件增長的幅度都高達200%。在消費維權類案件中,原告主體是職業打假人或案件代理人爲職業打假人的,所佔比例達到6成以上。
長期以來,職業打假人是否可以作爲消費維權類案件的原告,一直多有爭議。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爲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據此有觀點認爲,職業打假人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爲了消費,而是爲了索賠,帶有明顯商業目的,所以職業打假人不應等同於“消法”意義上的消費者。法院在審理消費維權類案件中,被告廠商的第一個抗辯理由,也多把矛頭指向職業打假人不應等同於普通消費者。
而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卻發現,在案件的實際審理中,往往難以區別普通消費者與職業打假人。此外,法律上也沒有規定職業打假人就沒有訴權。另外,由於職業打假人的消費主體身份一直遭到質疑,目前出現了很多職業打假人躲到幕後,而把一般消費者推到臺前的消費維權案件,或者一般消費者當原告,職業打假人充當代理人的案件。以職業打假人身份來阻止職業打假,實際上並不能真正阻止職業打假人通過訴訟維權或者作爲一種索賠手段。
石景山法院認爲,消費者在消費維權類案件中,多處於弱勢地位,而職業打假人無論從舉證能力,訴訟經驗都高於一般消費者,確定職業打假人在消費維權類案件中的主體資格,更有利於淨化消費市場。對於個體消費者而言,無須去追究其購買商品的真正需求,個人只要能證明購買行爲已經發生,且不是用於再銷售,不考慮購買數量多少和是否實際用於個人消費,都應該認定爲是消費者,即是適合的原告。
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