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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未婚妻小蓉(化名)移情別戀,家住綿陽涪城區的鄔定國“心生妒火”用扁擔將其活活打死後連夜潛逃。其間因母親錯認屍體,鄔定國一直順利逃亡在外,直到去年2月被警方抓獲歸案,已整整當了21年的“活死人”……
殺人嫌犯落網,等待鄔定國的應該是法律的嚴懲。但鄔定國最終落網距離案發時剛好過去21年,而《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訴時效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當地檢方認爲此案必須追訴,並獲得最高檢核準。
昨日記者獲悉,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近日辦理該市首例已過追訴時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予以追訴的刑事案件,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殺人潛逃21年的鄔定國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1987年6月案發打死未婚妻連夜潛逃河南
1985年的10月,家住綿陽市涪城區的20歲小夥鄔定國與17歲的小蓉相識相戀,鄔定國憨厚老實,常常到小蓉家幫忙幹活,深得未來岳父母的喜歡。兩個年輕人正式交往一年後,雙方在親朋好友的見證下,舉行了訂婚儀式,確定在1987年冬天舉辦婚禮。
婚期慢慢走近,一場誰也沒有料到的變故發生了。1987年3月,當地一名姓楊的年輕男教師偶然闖進了兩人的二人世界,並與小蓉的距離越走越近,感情天平發生傾斜的小蓉開始逐漸冷淡鄔定國,希望以此達到退婚的目的。
鄔定國也慢慢覺察到了未婚妻的改變,得知真相後的他惱羞成怒,於1987年6月7日上午借陪小蓉做農活之機,提出因要外出打工,希望提前和小蓉結婚的要求,但遭到拒絕,兩人爲此發生激烈爭吵。爭執中,鄔定國突然從小蓉肩上搶過一根扁擔,將其打昏在地,然後朝其頭部、面部連打10多下,造成小蓉頭部多處粉碎性骨折,當場死亡。
出事後,鄔定國趕往綿陽城區,將手錶賣了12元錢後,購買了1張火車票,連夜潛逃河南。
1988年10月流亡母親錯認腐屍警方暫停追捕
次年10月,涪江發大水,綿陽警方在河裏打撈出一具無名屍體,經勘驗屬自殺身亡,於是公開進行身份調查。這時圍觀羣衆紛紛稱這具屍體很像1年前逃逸的殺人兇手鄔定國。鄔定國的母親廖會如和小蓉的父母到現場辨認時,錯誤地將腐屍當成鄔定國。因爲當時的屍體已經重度腐爛,辨認工作難度很大。後又經過幾名村幹部辨認,這具屍體被指認爲就是殺人逃犯鄔定國。當地警方於是暫停了對鄔定國的追捕工作。
1991年春節前夕,鄔定國突然祕密返回家中過年,短暫停留後離開。悲喜交加的廖會如這時才知道兒子還活在人世,她怕兒子被警方抓住後會被判死刑,於是隱瞞了真相。1991年春節後,鄔定國開始在全國各地流亡,靠下苦力爲生。每隔一兩年,他就祕密回家一次,探望母親,整整當了21年的“活死人”。
2008年2月落網逃亡21年回家吃喜宴被抓
2007年8月,當地吳家派出所接到村民舉報:“死亡”20年的鄔定國春節時曾回家過年。高度重視的涪城警方通過大量摸排調查,發現鄔定國確實還活着,於是將已經“死亡”的鄔定國列爲網上逃犯,全國追捕。
2008年2月初,警方獲得重要消息:2月10日是鄔定國大哥喬遷之喜,邀請的客人衆多,鄔定國可能會出現。警方當日在鄔定國大哥家果然發現了客流中遮遮掩掩的鄔定國。幾名便衣隨即進入喜宴現場,將剛吃完喜宴的鄔定國抓了個正着。
落網後,已經44歲的鄔定國對自己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鄔定國交代,20年來,他一直流落在鄭州、石家莊、邯鄲等地打工,第一次回家不到一週便走了,此後每一年,他都偷偷回家:“或許我很少回來,樣子長變了,就很少有人認識我了。”逃亡21年終落網,鄔定國認爲自己罪有應得,應該爲小蓉之死付出代價。
2009年4月判決最高檢核準追訴被判無期徒刑
《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訴時效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鄔定國究竟該不該被追訴刑責?去年4月26日,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
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鄔定國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涪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爲鄔定國應當受到追訴。當地檢方經過廣泛調研,也認爲該案必須追訴,於是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並獲准予以追訴。
今年4月20日,綿陽市首例已過追訴時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予以追訴的刑事案件,由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殺人後潛逃長達21年之久的被告人鄔定國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80356元。
涪城區檢察院:三大理由必須追訴
根據刑法規定,鄔定國已過追訴期,檢方認爲此案必須追訴,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考慮?
昨日,涪城區檢察院公訴科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此案案發時在1997年新《刑法》修訂以前,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中第77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檢方審查認爲,該案案發警方未對鄔定國採取強制措施,依照刑法規定已過追訴時效。
但依照《刑法》第87條之規定:“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該負責人介紹,當時就是否對鄔定國報請追訴,涪城區檢察院內部也曾產生意見分歧。但大部分人認爲,鄔定國應該受到追訴具有3個理由:一、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二、長期外逃逃避偵查;三、沒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該負責人介紹,該案承辦檢察官還深入案發當地,瞭解案發當時情況及案發後造成的社會影響。當地羣衆、村民委員會及鎮政府均強烈要求嚴懲殺人兇手。
檢方於是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具了“認爲必須追訴”的書面意見,最高級人民檢察院採納了上訴意見予以覈准。
法學專家:社會影響還未消除有追訴必要
四川大學刑法學教授魏東:這起案件在法學界很少見,具有代表意義。剝奪他人的生命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爲,鄔定國案發之後還四處藏匿逃避打擊,性質惡劣,檢察院履行法律職責,對其報請覈准追訴,不僅有相關法律依據,也是檢察機關責任心的充分表現,應當予以支持。該案被成功追訴,會對社會起到預防和警示的作用,提醒廣大市民遵紀守法,從而從源頭上杜絕犯罪。
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陳忠林: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認爲必須追訴,需有特殊法定事由,且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此案中的法定特殊事由應當是鄔定國殺人在當地造成的影響,事發已經21年,當地羣衆、死者家屬、政府機關仍要求嚴懲殺人兇手,證明影響尚未消除,對鄔定國還有追究法律責任的必要。因此贊成涪城區檢察院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