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高溫天氣可調整工作時間
新聞延伸
記者昨日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對於高溫天氣調整工作時間的問題,本市沒有硬性的規定。但在國家有關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單位需制定中暑應急預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根據國家的相關要求,用人單位還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高溫環境下中暑應急救援預案。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各企業應合理安排勞動時間,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和勞動強度,特別要保證其睡眠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建議一些高溫作業企業,最好錯開中午最熱的時段,避開高溫。
防暑降溫費今年再次提高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本市的相關規定,本市實施企業職工的防暑降溫費待遇與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聯動機制。從2009年1月1日起,本市再次提高了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標準,由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每月漲11元。發放時間爲6、7、8、9月,共四個月。勞動部門特別強調,防暑降溫費不得以實物代替,必須以現金形式發放。
而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防暑降溫費屬於生產性的福利待遇。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暑期在崗工作的職工都應享有防暑降溫費。但暑期不在崗工作的人員將不享受該待遇。同時,職工享受的防暑降溫待遇,除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包括一些“軟條件”,即用人單位採取措施加強工作環境的通風,在工作場地安裝電扇、空調等必要的防暑降溫設施,爲職工提供充足的飲水、飲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