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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家嶺。
今天(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刑事裁定書,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家嶺一案二審裁定生效。原告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張家嶺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205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2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家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家嶺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與所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偷稅罪合併,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205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隨後,張家嶺對指控的信用證詐騙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等認定不服,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裁定爲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