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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在關於羣體性事件的報道中,經常使用“不明真相的羣衆”這個字眼,一些職能部門的政策文件和“官方”發言中,也頻頻出現這個字眼。在各地發生的羣體性事件中,好像出現越來越多的“不明真相的羣衆”。
在羣體性事件中,爲何總是出現“不明真相的羣衆”?他們爲什麼要參與羣體性事件?他們爲什麼“不明真相”?這些問題值得深思。從貴州甕安、雲南孟連、湖北石首等地發生的羣體性事件看,大多數發生在相對貧困的縣鄉鎮地區。在這些羣體性事件發生發展的過程中,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事件總是開始於個別羣衆的生命財產和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比如甕安事件中的女學生、石首事件中的廚師的非正常死亡;二是有關職能部門和領導幹部、執法人員介入不及時,不作爲或者亂作爲。前者是羣體性事件的導火線,後者是羣體性事件的催化劑。這兩個方面,都與“不明真相的羣衆”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這些羣體性事件中受到傷害的羣衆,與“不明真相的羣衆”或是三親六戚,或是遠鄉近鄰,按照中國的文化傳統,朋友有難相互幫忙是自然不過的事情。何況,這些“不明真相的羣衆”平時受到的傷害也不少,在教育、就業、看病、住房等方面多多少少都遭到一些不公平的對待,由於正常訴求渠道的缺失,他們也在尋找發泄不滿的機會。此外,基層一些職能部門和幹部粗暴散漫的作風,對羣衆利益的不作爲、亂作爲,羣衆早已心懷痛恨。在個別落後的鄉鎮和農村,黨羣關係、幹羣關係十分緊張,一些黨員幹部已經從“親人”變成了羣衆的“敵人”。羣體性事件的發生,正好給他們提供了表達不平、發泄怒火的機會。
在這些羣體性事件中,羣衆爲何總是“不明真相”?所謂“真相”,無非是事情發生的真實原因和真實過程。近幾年發生的幾起影響較大的羣體性事件,其實誘發原因並不很複雜,過程也很簡單,其中“真相”羣衆並不難明白。羣衆之所以“不明真相”,原因恐怕有四:一是確實有少數不法分子,既有黑惡勢力也有不法幹部,企圖利用羣衆鬧事謀取不當利益,到處煽風點火,歪曲事實真相,希望把事情鬧得越大越好!二是一些職能部門爲了部門的特殊利益,一些幹部爲了保住烏紗帽,不惜隱瞞事實真相,比如甕安事件中的執法部門;三是一些部門擔心事情鬧大,承擔責任,或者工作作風散漫,沒有及時向社會公衆批露真實信息;四是少數新聞媒體爲了吸引讀者眼球,或者保護某些部門和某些人的利益,沒有經過深入的採訪調查就作不實甚至虛假報道,誤導公衆。可以說,在每一次羣體性事件中,這四個方面的因素都在交叉發揮作用,使得大批應該明白真相的羣衆成爲“不明真相”的人,成爲羣體性事件的受害者。
羣衆在羣體性事件中成爲“不明真相”的人,是多種因素起作用的結果。然而無論哪一種因素,羣衆都是被動的,都是受害者。各級部門和公僕們在處理羣體性事件時,不能簡單地抓幾個不法分子、處理幾個不作爲幹部了事,要更多地從幹部隊伍自身找原因,從工作的失職失誤找原因,從對待羣衆的態度找原因。比如,能否一開始就把事件的真相告訴羣衆,能否在事前充分考慮羣衆的訴求,能否及時整頓幹部隊伍中的歪風?這些方面處理好了,相信羣衆不明的“真相”會越來越少,“不明真相的羣衆”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