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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家電銷售企業
第二十一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試點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絡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試點省的銷售企業網點覆蓋到縣一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銷售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
第二十四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家電銷售企業及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僞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 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六條 試點期間,原則上每個試點省份選擇1-2家拆解處理企業,試點城市選擇1家。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廢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廢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了廢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八條 試點省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確定拆解處理企業的具體條件,保障廢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製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爲,在試點省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第三十條 拆解處理企業在試點期間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取消其拆解處理企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