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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襄樊,棗陽業主楊燕林拍錄法院執法被拘,楊要求法院解釋,被告知“我可以攝你,你不能攝我”,法院院長田玉斌接受採訪時說,雖然沒規定說拍攝執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習慣性這麼做的”。(7月2日《廣州日報》)
從情理上說,法院執行,本身就是一種公開執法的司法活動,並無“祕密”可言,難道還怕“拍攝”嗎?而從法理上看,公民對法院執法進行拍攝,只是一種客觀記錄活動,並沒有對司法產生干擾,公民的這種“拍攝權”不能被執法權隨意剝奪。更何況,法律也沒有對此進行禁止,法無禁止即可行,公民拍攝法院執法並不違犯法律。
“我可以攝你,你不能攝我”——這是何等的權力傲慢?這又暴露出何等的權力越界?在我看來,在這起事件中,動用執法力量拘留公民、侵犯公民權利尚在其次,更令人震驚的是該法院院長流露出的“法院就是習慣性這麼做的”執法心態。什麼是“習慣性”的,答案並不難理解。依法執法可以養成習慣,這種“習慣”當然是值得歡迎和期待的;可不依法執法的權力妄爲,也是可以養成習慣的,這種“習慣”就是司法的悲哀。
毫無疑問,所謂的“習慣性執法”,所遵從的並不是“事實”和法律準繩,而是權力的意志指向。作爲國家執法力量,不但不依法執法,反而是“習慣性執法”——這種“習慣性傲慢”,讓人覺得有些可怕。
“我可以攝你,你不能攝我”——切入現實,又可以演繹出“我可以打你,你不能打我”等多種類似的傲慢版本。總而言之,只要某些權力一生氣,司法就變成了宣泄權力傲慢的“私器”,本是正當的公民權利就被壓制。故而,這起事件其實與衆多事件一樣,權力傲慢再一次發出了沉痛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