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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整體倒覆,事故調查組組長江歡成稱,從業46年來,這種事情還從未聽說過,從未見過。
無知蠻幹致13層高樓移位10釐米拉斷地樁
昨日,上海市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閔行“蓮花河畔景苑”在建樓房倒覆的主要原因是:樓房北側在短期內堆土高達10米,南側正在開挖4.6米深的地下車庫基坑,兩側壓力差導致過大的水平力,超過了樁基的抗側能力。
昨晚9時,閔行區政府新聞辦第八次發佈事故進展稱,閔行區信訪辦將於今日上午,牽頭組織業主代表與開發商進行理賠事宜協商。
事故調查結論尚未完成
6月27日清晨5時30分許,蓮花南路羅陽路附近在建的“蓮花河畔景苑”小區工地內,13層高的7號樓向南整體倒覆,一名工人被壓死。
昨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簡稱建交委)主任黃融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說,事故調查專家組細分爲勘察設計、水文地質、施工工況、檢測等四個小組,對事故發生的工程技術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和複覈,於7月2日提出了事故原因結論。
黃融表示,事故調查組正在對前階段蒐集的證據、材料、筆錄進行分析論證,以儘快形成調查結論,並及時公佈。
堆土超過警戒線7米
專家組成員、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技術總監顧國榮說,施工方曾兩次進行大量堆土,第一次堆土施工發生在半年前,堆土高3至4米,距離7號樓約20米、距離防汛牆約10米,當時已經導致沉降;第二次堆土施工發生在6月下旬,堆土緊貼7號樓,在6天內即高達10米。
同時,施工方在7號樓南側開挖地下車庫基坑,深度達4.6米。
顧國榮說,第二次堆土是造成樓房倒覆的主要原因。土方在短時間內快速堆積,產生的單位面積壓力爲11-12噸,導致下方3-13米的土層出現變形,產生側向力高達3000噸,加之樓房前方由於開挖基坑出現凌空面,導致樓房產生10釐米左右的位移,對PHC樁(預應力高強混凝土)產生很大的偏心彎矩,最終破壞樁基,引起樓房整體倒覆。
根據該工地的地質條件,天然的地基承載只有5噸,意味着土地上的堆土高度不能超過3米。
勘察、設計、樁基符合規範
專家組經過勘察、檢驗、複覈認爲,倒覆大樓的原勘察報告、原設計結構和大樓所用的PHC管樁都“符合規範要求”。
針對部分樁基是空心水泥管的疑問,中國工程院院士、專家組組長、上海現代建築設計集團總工程師江歡成說,空心樁是很好的樁型,節省材料,垂直承載力很強,而建築物通常不依靠樁基抵抗水平推力。
江歡成明確表示,施工單位缺乏對施工現場的科學認識,“施工大膽,無知導致無畏,甚至發展到蠻幹。”
“我從業46年來,這種事情還從未聽說過,從未見過,這是第一次,我也希望是最後一次。”江歡成說。
“房屋損毀嚴重可解約”
在事故原因公佈後,閔行區昨晚表示,今日上午,由閔行區信訪辦牽頭的業主代表溝通會將在位於張慕村的接待點召開。會上,開發商委託的律師將就理賠事宜,與業主代表會溝通協商。
閔行區明確,區委區政府將堅決維護利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開發商儘快拿出解決方案,依法辦事,合情合理合法處理好理賠工作。
截至昨日下午4時,相關部門已累計接待購房者423戶847人。
上海一些法律工作者表示,如果購房者的房屋損毀嚴重,不論是倒覆、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還是有嚴重質量問題,購房者都有權依法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對於未倒塌的房屋,如果檢測結果表明仍存在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安全,購房者依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
樓房垮了,房貸還得繼續還
上海閔行區一在建13層樓盤發生樓體倒覆事件,也將罕見的個人房貸抵押物損壞導致的還款問題推到了前臺。每個月的按揭還款時間要到了,但是房子都倒了,是不是可以不還貸了?這是很多小區業主的疑惑。
據記者調查瞭解,給“蓮花河畔景苑”發放個人按揭貸款的主要是三家銀行,包括交行、工行、上海銀行(包括給未倒覆的小區其他樓房按揭),涉及的商業按揭貸款大約1億多元,其中涉及倒塌大樓的商業按揭貸款約幾千萬元。
“確實有個別客戶提出是不是可以停止還貸了。”某銀行個貸部門人士透露,幾家銀行之間也有進行情況溝通,以便能夠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
不過,從目前來看,借款人的還貸責任仍難以免除。上述銀行人士認爲,“雖然客戶也是受害者,不過這不影響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抵押物不存在了,但是仍可以追索借款者的其他財產。”上海美達房地產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世福認爲,從民法看,借款人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產權便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而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係的終結。
讓倒覆樓的受害者來還貸,顯然令人難以接受。不過銀行人士和律師都認爲,借款人可以通過向開發商索賠,以償還銀行的貸款,這些貸款銀行也只能等待上海市政府的解決方案出臺再做具體行動。(21世紀經濟報道)
律師:房屋損毀嚴重者有權解除合同
對於上海樓房倒覆事故中的購房者和開發商關係,上海一些法律工作者表示,如果購房者的房屋損毀嚴重,不論是倒覆、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還是有嚴重質量問題,購房者都有權依法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在此次樓房倒覆事件中,房屋倒覆是由於出賣人(開發商)的原因,致使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倒覆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時,開發商還應當將所收取的房屋款退還給買受人,並賠償買受人由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對於未倒塌的房屋,如果檢測結果表明未倒塌樓房仍存在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質量問題,購房者依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新華社)
上海可以在樓房邊挖坑嗎?
可以,但土方一定要外運
對於“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是否因開挖基坑導致倒覆的疑問,事故調查專家組成員、上海建工集團高級工程師範慶國昨日在發佈會上說,在上海的地質條件下可以進行基坑開挖,但是土方一定要外運。開挖基坑的案例在上海有幾百例,上海淮海路、南京路的保護性建築施工都用過這種方法。
範慶國說,倒覆樓房的施工問題不在於開挖基坑,而在於土方沒有外運,造成樓房前後高低差,產生非常大的壓力。倒覆樓房前方的基坑設計爲4.6米,符合規範要求。
上海能在古河道上建樓嗎?
可以,關鍵是樁基的深度
專家組成員顧國榮描述,發生傾倒的7號樓旁存在古河道。古河道占上海整個城區區域面積的30%左右。建築物距離河道遠近不同,其所需打下的基樁深度也不同。
對於事故發生地土質是否適合建設高層住宅的疑問,專家組成員顧國榮坦言,事故樓盤下方附近確有古河道和暗浜,而上海30%的地面下都有類似情況。
“地質成因不是主要問題,關鍵是樁的選取長度。”據顧國榮介紹,發生事故的樓房樁基深埋33米,在上海來說,這一深度已相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