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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等七部門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市國土房管局向所屬房管局立即下發了《關於暫停執行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我市購房限制政策的通知》,從6月13日起,暫停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市購買商品房的限制。
從2009年6月13日起,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市購買自住商品房時暫停執行《關於境外機構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我市購買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07]722號)有關規定。
境外機構在我市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購買自用商品房,仍按《關於境外機構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我市購買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07]722號)規定執行。境外機構在我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可以在我市購買自用商品房1處。購房前,應到天津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按機構名稱進行購房查詢,經確認未購房的,持《查詢單》辦理購房手續。
分支機構購買自用商品房,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還應提供《營業執照》、《查詢單》;代表機構購買自用商品房,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還應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查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