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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離職11年後,檔案仍留在原單位而未調出。近日,李某訴至河西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原單位爲其補繳11年的社會保險,並補償相關經濟損失。法院一審駁回了李某的訴請。
李某於1984年入職某單位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997年2月李某提出辭職後,經單位同意,當月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故單位向李某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繳納社會保險均截至該月。但李某的檔案一直沒有調出,至今仍存放在該單位。
原告李某認爲,雖曾提出辭職,但單位並未給予正式答覆,檔案如今仍在該單位處,“自己理應還是單位職工”,而單位於1997年2月至今,停止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爲此,李某曾於2008年8月向天津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過仲裁,因對結果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單位補繳1997年2月至2008年8月的社會保險,並按照天津市最低保障待遇,補償經濟損失26500元,同時將自己的檔案移至戶口所在地街道。
被告單位辯稱:李某提出辭職申請後,很快爲其辦理了離職手續,此後李某再未到單位工作過,雙方已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關係。檔案的轉出只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後用工單位的隨附義務,李某以此爲由,認爲雙方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是毫無根據的。況且,正是由於李某始終不提供調檔函,才導致單位無法爲其辦理轉檔手續,責任應由其自負。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某於1997年辦完離職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即告終止。此後,單位停止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因此,李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終止。現李某在辭職11年後起訴,要求爲其補繳保險、補償經濟損失的訴請,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李某辭職後,將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部門,是原單位的法定義務,故對於李某要求將自己的檔案移至戶口所在地的訴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