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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娘在小區乘涼時,恰遇鄰居陳某遛狗。不料,該犬突然撲向大娘,嚇得大娘大聲叫喊,血壓升高。雙方遂對簿公堂。日前,河西區法院一審判令犬主人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大娘醫藥費、誤工費及交通費計600餘元。
惡犬撲來大娘受驚
事發時,家住本市河西區的張大娘在小區內空地處乘涼聊天,鄰居陳某恰好也在小區內遛狗。不料,陳某的金毛犬突然撲向張大娘。張大娘稱,當時她嚇得抱頭叫喊,雙方遂發生爭執。後民警接到報警電話趕到現場,將雙方帶到派出所。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果,張大娘自行到醫院進行治療,並支付醫藥費263.5元、交通費27.4元。而後,張大娘訴至法院,除索賠醫療費、交通費外,還要求陳某賠償自己在外打工的誤工費330元、女兒的誤工費500元、營養費及精神損失費800元。
陳某則認爲,其所養的金毛犬並不屬於大型犬,事故發生時狗確實沒拴着,但是狗沒有撲到張大娘身上,也沒有咬到她。小區內養狗的很多,存車處也有養狗,因此張大娘對狗的恐懼不應該那麼嚴重。由於狗的驚嚇並不能導致張大娘血壓高,陳某由此認爲張大娘的診斷結果與狗的驚嚇無關。因此,不同意張大娘訴求。
養犬主人承擔全責
審理後河西法院認爲,陳某違反了《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關於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外環線以內地區和外環線以外城市建成區)每戶只飼養一隻小型觀賞犬的規定,並且對其飼養的犬隻未進行拴養,致使原告受到驚嚇,而張大娘並未存在過錯,因此陳某應對張大娘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於張大娘提供的證據所證明的各項損失,均與本案存在關聯性,且陳某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因此對張大娘主張的醫藥費損失、誤工費損失、交通費損失的賠償請求予以支持;由於張大娘未就女兒陪伴誤工費損失提供證據證明,因此不予支持。關於營養費損失、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因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故一審判令犬主人陳某賠償大娘醫藥費、誤工費及交通費計6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