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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被刻在前男友過世母親的墓碑上,陳女士以一般人格權受到侵害爲由將前男友呂某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一審敗訴後,陳某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二中院近日受理了此案。
陳某訴稱,2001年9月至2006年10月間,她與呂某保持同居關係。2004年5月,呂之母親於某去世,呂及其家人未經她同意,私自將陳某作爲呂某之配偶、於某之兒媳刻於墓碑之上。陳某知道此事後便不斷向呂某提出異議,要求改正。2006年10月,兩人解除同居關係,2007年呂某與他人結婚。2009年1月,陳某發現於某的墓碑上仍刻有自己的名字,便將呂某及其家人訴至法院。據悉,經一審法院在立案審查期間的協調,呂某已將陳某的名字從墓碑上去除。但陳某認爲,分手後呂某仍將她作爲配偶列於墓碑上,易使他人產生誤解,使陳某身心受到打擊,因此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呂某等人的不作爲對陳某造成的不良影響十分有限,且陳某未對她受到的損害情況進行舉證,加之呂某已將其姓名去除,故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