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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校女生狀告老師及學校案宣判
挨打女生獲賠精神損失費
本報曾報道的『藝校女生狀告老師及學校』案,日前由河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藝術學校被判分別賠償四名女生精神損失費2000元及相應醫療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四個女孩都是本市某藝術學校舞蹈專業學生,年齡在12至15周歲,蘇某是她們的舞蹈老師。2008年12月8日17時45分左右,蘇某自培訓地北京趕回天津,來到女生們正在練功的教室。蘇某認為學生們的訓練水平下降,於是持物擊打班上18名學生的臀部、腰部和大腿,致多名學生身體紅腫、青紫。事發後,藝校派人帶領18名學生前往醫院治療。當晚,藝校和蘇某將多名學生家長請到學校,向學生及其家長道歉。轉天,藝校即對教師蘇某進行停課處理。12月12日,蘇某就此事給藝校寫出了書面檢查,同日,藝校對蘇某通報批評,並在校內張貼了蘇某的道歉信。當月27日,藝校又對蘇某做出了行政記過處分。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四名女生堅持要求被告藝校和教師蘇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由於雙方對賠償數額分歧較大,調解未果。
法院認為,人民教師的職責是教書育人,不能隨意體罰學生。蘇某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但並不能就此免除被告藝校的責任,藝校仍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原告傷情並未造成嚴重損害,根據蘇某的過錯程度、行為後果、侵權情節、原告的受傷程度等,酌情考慮原告的精神撫慰金為2000元;同時,對原告的醫療費等合理損失被告藝校亦應賠償。藝校承擔責任後,可向蘇某追償。(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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