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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師體罰之後,四川省某中學初二男生夏某精神失常,棄學回家。夏某父母爲此代理孩子將該學校及老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一審之後,法院卻以夏某所患精神分裂症與被打事件缺乏必然的因果關係爲由,判決駁回了夏某的訴訟請求。爲討回公道,夏某父母慕名找到天津市的兩位律師代理上訴。在本市律師的努力下,日前,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中學賠償夏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計13萬元的40%,即5.2萬元。
夏某今年23歲,系四川省瀘州人。1997年,正讀初中二年級的夏某從原就讀中學轉入瀘州某中學。劉某時任該校的物理老師。有一次上課時,劉某將夏某叫到講臺旁,對夏某進行了體罰。1998年春,夏某棄學在家,此後,夏某像變了一個人,孤獨、少語且時常自言自語、易衝動。1999年4月起,夏某到瀘州市精神病醫院診斷治療,2000年9月轉入武漢精神病院門診治療。2001年3月,夏某到瀘州市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35天。該院住院病歷中記載:“病員二年前(正讀初二)學習成績差,兩次轉學,且進入快班學習,病員的學習更落後,教師不重視,同學瞧不起,甚至老師還打了他。病員不與外界接觸,就是自己的父母也不交談。”同年8月夏某又入住瀘州市精神病醫院治療53天。此後,夏某又先後到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華西醫大進行檢查治療,疾病仍未愈。
夏某的父母認爲孩子的疾病是由於老師體罰引起的,因此,近年來多次找到瀘州某中學和教育主管部門,要求解決賠償問題,一直未能如願。爲此,夏某的父母代理夏某一紙訴狀將瀘州某中學及老師劉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共計19.4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夏某所患精神分裂症與被打事件缺乏必然的因果關係,爲此,判決駁回了夏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後,夏某父母慕名找到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的潘強及徐國強兩位律師代理上訴。二審中,兩位律師指出了一審判決中的錯誤,並就因果關係問題提出了新的觀點及理由。二審法院審理後,確認了劉某體罰夏某的事實,對於夏某被體罰與其精神分裂症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二審法院認爲,民事侵權因果關係的判斷,不應僅限於行爲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繫,而應當以相當因果關係學說進行分析,審查當事人行爲是否產生之結果的原因力。夏某性格內向、學習壓力大、教師體罰等,均是產生精神病的原因力。
二審法院認爲,夏某被體罰,與其患精神分裂症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侵權人劉某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由於劉某是在履行教學職務過程中實施的行爲,產生的後果應由學校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上訴人患精神分裂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老師體罰只是原因之一,因此,被上訴人只能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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