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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慢性病長期維持用藥量的治療特點,本市藥監部門將在各藥品零售企業推行“爲慢性病患者設置用藥檔案”制度,患者依據此檔案無需每次都拿處方購藥,此舉在完善憑病歷醫囑售處方藥的規定同時,爲特殊羣體購藥提供了極大便利。
據瞭解,該用藥檔案由各藥店根據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長期維持用藥量的患者的請求,依據患者提供的病歷而建立。該檔案除了記錄患者姓名年齡等最基本信息外,還將記錄患者有無藥物過敏史、被明確診斷的慢性病種、首次診斷的時間、醫囑具體內容、使用的藥品名稱,並設有患者購藥記錄,包括時間、所購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等。患者需要購買醫囑中的藥品時,只需出示該用藥檔案即可,執業藥師依據建檔時的醫囑提供藥量,並在用藥檔案上填寫當次購藥記錄。
另外,藥監部門規定,已建立用藥檔案的患者因自行購藥有困難而需由家屬代購藥品時,負責處方審覈的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應在確定代購人與患者關係的基礎上,提示注意事項,代購人在購藥者確認欄簽名確認後方可售藥。
記者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本市將進一步規範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以保障公衆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零售藥店如果達不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將不得再經營處方藥。
按照市食藥監局的規範要求,具有處方藥經營資質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嚴格憑處方銷售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和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並嚴格憑處方或病歷醫囑銷售注射劑、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以外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鬱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複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以及國家局公佈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對上述類別以外的處方藥,將逐步實現憑處方銷售,過渡時期,各藥品零售企業對未提供處方或病歷的患者應要求其填寫《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表》,執業藥師或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在登記銷售處方藥時向購藥者說明注意事項,購藥者應在“告知確認”欄簽字,表示已獲悉所告知的信息。
另外,本市各藥品零售企業在營業時間內,必須保證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崗,如臨時不在崗的應掛牌告知,並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同時,負責處方審覈的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的姓名、資格證書(或其複印件)和照片應懸掛於店堂顯著位置。
藥品零售企業應按照處方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處方或病歷的複印件進行留存管理,處方及病歷複印件上要簽署審方人、調配人和複覈人的姓名,並留存2年備查。
用藥檔案由各藥店根據患有慢性病且需長期維持用藥量的患者的請求,依據患者病歷而建立。患者需要購買醫囑藥品時,只需出示用藥檔案。
本市進一步規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零售藥店如果達不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將不得再經營處方藥。各藥品零售企業在營業時間內,必須保證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崗,否則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