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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開通網絡銀行服務後,其銀行卡中的2000元被划走購買虛擬商品,男子自稱對此並不知情也未進行任何操作,於是將開戶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歸還”2000元錢及相應利息。然而,由於劃款交易中網絡流程正常,且原告無法舉證證明密碼的泄露應歸責於銀行,法院經過兩審審理,均判其敗訴。
2004年8月22日,劉勇(化名)在工行河北支行一分理處辦理了一張牡丹靈通卡,並開通了網上銀行服務。2006年4月3日和4日,他的銀行卡發生了兩筆網上在線支付交易,每筆1000元。劉勇稱這兩筆交易並非其本人或其授權人所爲,要求工行歸還存款本金2000元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爲,本案中劉勇自行設置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且其對密碼保證安全交易的重要性也是明知的,所以劉勇應保證密碼的私密性,妥善保管好密碼,並應承擔因其個人原因導致密碼泄露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在他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存款划走系銀行過錯導致的情況下,銀行不應對劉勇銀行卡內存款被划走的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一審判決後,上訴人劉勇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訴認爲,被上訴人作爲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交易人識別系統,用以保證使用網上銀行從事交易者確係儲戶本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授權代理人,進而確保儲戶使用網上銀行進行交易的安全。原審法院經過調查,本案所涉兩筆共計2000元的網上交易的交易人爲鍾某某,交易人的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IP地址等重要信息均和上訴人無關,據此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沒有盡到確認交易人真實身份的義務,導致本案兩筆異常交易的發生。
一中院在審理中認爲,利用電子銀行在網上交易過程中,客戶與銀行業務員不是面對面交易,客觀上存在一定的風險,即實際操作人在掌握他人銀行卡卡號、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的前提下,在任意計算機終端均可以進行網上交易。劉勇自行設置網銀密碼,且堅稱只有其本人知悉其網銀密碼,由此說明劉勇對其銀行卡的網上交易以密碼形式保證其安全性是明知的,同時其對密碼保證安全交易的重要性也是明知的,所以劉勇應保證密碼的私密性,妥善保管好密碼。本案所涉2000元網上交易的實際操作人能夠準確輸入劉勇的銀行卡卡號及相關交易密碼,而劉勇並沒有舉證證明上述其個人信息的泄露系歸責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作爲提供網上銀行操作服務的一方,其義務是按照客戶指令提供相關服務,在客戶能夠準確輸入銀行卡卡號、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的前提下,對客戶發出的匯款指令予以接受,並提供相關服務。本案被上訴人在實施網上銀行服務的過程中並沒有違規操作行爲,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盡到了相關審查覈實義務,故不應對劉勇銀行卡內存款被划走的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