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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佈全國的個體攤販共同迎來了一個好消息。昨天,全國各大媒體都發布了這樣一條新聞,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公佈《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並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法制辦此舉,意味着從1987年以來一直施行至今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將結束長達22年的“暫行”歷史,與此同時,新的徵求意見稿也擺脫了暫行條例中諸多帶有計劃經濟時代色彩的內容。
對一部已經執行了20餘年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正,這樣的舉動勢必會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其中,此次修改最引人關注的內容,除了上世紀八十年代背景下的個體工商戶“僱傭幫手不超2人、學徒不超5人”的規定將被取消之外,還有將廢除之前一直不允許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工商登記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無固定場所攤販可登記成個體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從禁止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登記,到允許這些攤販登記成個體戶並在指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此次有關部門的態度轉變不可謂不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遍佈我國各個城市的流動攤販大約有3000萬人。如何管理這樣一個數量龐大的流動攤販羣體,一直是擺在城市管理部門面前的難題,同時也是目前討論得最多的城市管理話題。
到底是該“堵”還是該“疏”?答案也顯而易見。如果選擇“堵”,勢必面臨着管理成本高效果差的問題,同時也有不可避免的衝突。此前,由於流動攤販缺乏合法的工商登記手續,在各個城市中一直上演着城管與攤販的“貓鼠”遊戲,貓鼠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屢屢出現升級爲暴力事件的情況。相比之下,選擇“疏”的辦法則顯得更具人性化,但卻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但是從輿論環境來看,網絡上對於城管的職能指責聲不斷,同時,對於小攤販合法化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中第九條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爲現在大量存在的無照攤販打開了合法之門。對於小攤販來說,辦照過程中,最難的事項莫過於提供“經營場所”證明。此外,第十條也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前款規定的區域發生變更的,應當提前告知個體工商戶,並另行指定經營區域。”其中,“提前告知”和“另行指定經營區域”的描述,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對於這次修改的人性化思路和保護、支持流動攤販的思想,這一點無疑是值得肯定的。
但與此同時,從經營者和執法者的角度來看,此次的徵求意見稿還有需要完善以期變得更加適於操作的必要。比如說,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目前的流動攤販數量龐大,《條例》一旦獲得通過,如果這些攤販都登記爲個體戶,以工商部門目前的人力來說,估計也不堪重負。此外,很多小攤販賴以餬口的,都是襪子、鞋墊這些低附加值產品,一旦成爲個體工商戶後,他們是否需要同其他個體戶一樣交稅?小本生意能否承受起現行的稅費標準?另外,還有很多攤販銷售的產品就是盜版碟、假名牌等,這些產品又該如何登記“業務範圍”?而從執法部門的角度來看,如果指定一條街給遊商經營,那麼攤位勢必會像以前一樣擠佔行人的便道,從而在上下班高峯時造成交通擁堵;而如果劃定一塊廣場或者空地來經營,“那麼跟新開一個農貿市場又有什麼區別?”這些都是立法者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當然,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發佈還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這畢竟是整個社會經濟層面的一次進步,至於上述社會各界存在的爭議,我們希望能在正式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出臺前得到解決,讓衆多個體攤販真正融入經濟發展的道路上來。(朱胥男)